社會要聞

南台灣長老教會聲明 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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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釋憲為台灣司法投下一顆震撼彈,向來長期關心台灣民主運動的基督長老教會,也選在這個時刻提出「五大疑慮」,遺憾表明台灣的司法公正已嚴重傾斜。

基督長老教會表達,不能接受、也不支持任何政治或司法機構對婚姻、在法律上的重新定義。聲明稿最後指出,基督教長老教會未來將支持民間團體的公民行動來爭取民主,藉此扭轉與修復釋憲後所帶來的國家危機。(謝婷婷/綜合報導)

以下為全文聲明稿:

司法院應是公義的代表,如今卻因政治力介入嚴重失衡。(照片摘自網路)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高雄中會、台南中會聯合聲明 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

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釋字第748號以「民法婚姻規定,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確認同性兩人之結合受到憲法保障。

對此釋憲,長期關心台灣民主運動,期待台灣建立健康家園的我們深感遺憾,為何「婚姻家庭」的定義,竟然可由少數人因著司法權獨斷,代替全民決定終結傳統家庭婚姻的文化內涵。

對此,我們有五點質疑(註1):

  1. 為何過去大法官釋憲時,對家庭婚姻採取憲法位階的「制度性保護」(釋字552、554、696、712號),如今被打破推翻,理由何在?
  2. 目前世界潮流大多未將同性婚姻視為基本人權(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歐洲人權公約、美洲人權公約目前皆將婚姻視為一男一女),且與我國民情文化相近的東亞國家如日、韓皆未通過同志婚姻,為何我國要將同性婚姻視為基本人權,理由何在?
  3. 為何大法官竟可採信同性戀之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immutable characteristics)(英譯是不可能改變的個人特徵),在醫學尚未共識,相關必要資訊均未完整前,違背經驗法則,恣意論斷?
  4. 為何大法官職權可以自行擴張,侵犯立法權與修憲權。
  5. 為何大法官釋憲違反「比例原則」,不顧大多數國人可接受的「德國同性伴侶法」精神,本可解決同性戀者法律權益保障不足的問題,又可維持家庭婚姻定義不被改變的方案。

此次釋憲案偏執讓同性婚姻一次到位,在社會對立並無共識的狀況下,既「違背釋憲法理,論理錯謬,背離人民感情」,最重要的身為「憲法的守護者」竟然作出「毀婚違憲」的催生者,如此欠缺司法獨立性的政治解釋,實達「人神共憤」的地步。

基於自然法「違反道德、宗教、理性的法律就會失去法律的資格與效力」的理念,以及在民調的統計,反對同性婚姻者超過半數,尤其多數的長輩以及許多已經成家有孩子的年輕父母,甚至還有許多因為害怕網路集體霸凌而不敢出聲支持者,都是反對同性婚姻。

因此我們希冀藉由全民發出反對的怒吼呈現民主政治的真義,並期待政府傾聽多數人民的聲音,扭轉與修復此次釋憲所帶來的國家危機。

身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的會友,我們呼籲長老教會的牧師、會眾應該公開地反對任何違反一夫一妻的婚姻定義;因為合乎聖經的、歷史的、普世的、自然的婚姻是一男一女在誓約中一生相互的委身。聖經中如此教導的婚姻觀是沒有改變的餘地。長老教會仍堅守基督信仰和聖經的道德標準。所以我們告白:

在教會裡,我們不接受、也不支持,任何政治或司法機構對婚姻在法律上的重新定義。也因此我們不承認同性「婚姻」,我們的會堂不舉辦同性婚禮,我們也不為同性婚姻證婚。身為基督徒在此我們聲明—我們愛所有的人,包括同性戀,但我們不能、也不會接受同性之間的性行為,和任何有悖於上帝所命定的婚姻。

對社會而言,長老教會長久以來一向關心各種社會議題,教會竭盡己力去樹立上帝對於婚姻和生命延續的美好設計。這個堅持也吻合所有堅守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團體與個人,他們可能來自不同的團體,來自不同的宗教信仰,而我們願意跟他們站在一起,堅守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我們深信家庭是孕育人類最重要的搖籃,也因此再次提醒教會信徒重視家庭和信仰教育。透過全家同心讀經、祈禱使家庭成員建立親密關係。讓基督徒的家庭在這充滿婚姻與家庭危機的台灣社會做光做鹽。

「誰敬畏耶和華,耶和華必指示他當選擇的道路。」(詩25:12)

註1:詳見黃虹霞和吳陳鐶二位大法官提不同意見書中。其認為多數意見反客為主、倒果為因,其邏輯是謬誤的。
註2: 長老教會於2014年6月10日通過「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同性婚姻議題牧函」,2017年4月21日在62屆總會年會(包括總幹事的聲明)也是重申同樣的信仰立場。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高雄中會   議長 戴智煦牧師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南中會   議長 机嘉勝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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