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要聞

憲法學上稱婚姻為制度性保障 護家盟:任何民意或立法機關不得任意更改

[adrotate banner="32"]

對於同志婚姻釋憲,護家盟13日再度行記者會提出訴求,大談法理問題;護家盟認為,同性婚姻本質上與異性婚姻不同,根本無法平等,要求大法官正視問題,若鬆動婚姻的定義,人民就可以使用民法972條做其他關係的登記。

護家盟說,釋憲必須藉此機會做出婚姻明確定義,不能迴避過去釋憲的內容。立即可看到尤美女修法是違背過去釋憲婚姻的內容,大法官必須針對目前立院修法屬於違憲或其他解釋做出裁判,不能迴避問題隱瞞人民。法理部份要特別小心,避免落入邏輯錯誤。也不能迴避制度性保障與國際法。若鬆動婚姻的定義,人民就可以使用民法972條做其他關係的登記。

婚姻在憲法學上的「制度性保障」如何突破?護家盟指出,家庭是現實,婚姻是法律名詞,釋憲過去從未針對婚姻定義進行說明,這次既然大法官接案,則必須藉此機會說明婚姻的定義:婚姻屬於專有名詞,人類婚姻制度迄今專指男女之間異性戀的夫妻關係,本質上是保障「1.自然生育子女、2.一夫一妻、3.子女需要、4.情感排他性的人性本質…」等幾方面的結合關係。兩性在情感濃郁時,雙方都是一對一的,揉不下一粒沙,母性多希望與孩子爸爸終身廝守,憲法也要保障母性(156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這就是全球都逐漸朝向一夫一妻制度的人性本然原因。同時,子女都希望是被自己親生父母養大,其人格發育與安全感都不同於婚姻破裂的家庭。

護家盟也說,異性婚姻與同性結合在本質上完全不同,異性婚姻是由有血緣關係締造的人倫與輩分關係、生育養育教育下一代、父母責任、承諾、父慈子孝等道德價值與規範…等等架構起來的關係網絡,與同性戀者的結合元素並不一樣。「本質既然不同,自然不能等量齊觀。異性婚姻與同性結合本質上絕對是不一樣的,如何能改變婚姻定義呢?」

護家盟強調,憲法學上稱婚姻為制度性保障,亦即建立在人類自然規律及人性上的社會制度,任何民意或立法機關不得任意更改。諸多釋憲都指出婚姻是一男一女結合,指出婚姻家庭的功能與本質,釋字第554、712條直接點出「婚姻是制度性保障」的規定。張瓊文大法官就任時引述釋字617號,某些文化有其歷史背景與文化差異,乃先於憲法與法律而存在,本質上…應由民意機關以多數判斷…而為社會秩序之一部份,始具有民主正當性。亦即,「以生育為本質的婚姻就是先於憲法而存在的制度,必須尊重歷史、自然與風俗教化」。

護家盟強調,過去釋憲的婚姻內容限於一男一女,必須列入議事題綱,需要予以引用與討論,並召開專門公開辯論庭方式進行,對人民交待,如果做出不同解釋,大法官也必須並做出完整推論依據與解釋。

護家盟指出,目前民進黨立委尤美女等人修法,容許同性婚姻,已明顯違背釋憲,大法官須針對此違憲議題進行議程安排審議與說明,不能迴避!大法官既然接案,則必須針對目前立院修法屬於違憲或其他解釋,進行議程並做出裁判,不能迴避或草率對待人民的質疑。

「如果大法官改變婚姻定義,過去的釋憲內容變成無效,民法972條不再只限於男女或一夫一妻,雖然我國是成文法,婚姻必須有法律依據」,護家盟說,人要與摩天輪或貓咪結婚現在還沒有法律,可是民法972條「婚約,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的現行內容就可增加類型了,同婚釋憲生效之後,立即可以辦理一夫多妻或群婚登記,一男三女、兩男四女都可以去戶政所登記,因為沒有重複登記,沒有重婚問題,並不違法或違憲。「這些後遺症,請大法官仔細思量」。

護家盟也說,若以行為權去考量,將會很清楚的發現同性的性行為是否有立法的權利,將是一個很大的爭議問題,這些會在第三次記者會針對此有論述。將平等與人權衍伸到行為權的概念是錯的。這些都是典型的概念思維與現實脫節的錯誤。法律往往容易被概念所誤。概念必須透過現實去檢驗其正確性,亦即「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不是腦袋的概念推論。「大法官身經百戰,應該不會用概念去誤導現實,果如此,頭腦清楚的人民應該不會認同」。(李遊博/綜合報導)

在愛中竭力追求真理,重視媒體對家庭及年輕人的影響。

支持風向新聞,♡ 捐款連結:

http://lovecom.org/donate

喜歡這篇新聞嗎?分享給您的朋友吧!

 

愛傳協會(02-2369-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