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要聞

司改國是會議初步決議通姦除罪化 前人妻怒:結婚還有什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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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六次會議於18日召開,討論的議題主軸在「兒少與性別友善司法制度檢討」,會中作成初步決議。其中,建議廢止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以免造成壓迫女性實質不平等,也就是通姦除罪化。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六次會議於18日上午9時30分召開,討論的議題主軸在「兒少與性別友善司法制度檢討」,歷經7個小時討論,決議建議廢止刑法第239條,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應即刻刪除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之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在新聞稿指出,相關理由為:「刑法通姦罪之存在,於性別平權意識尚未發展、我國性平法制多有缺漏之年代,有其保護弱勢配偶的功能;惟現今我國已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性侵害防治法,於民法親屬篇內,就夫妻財產制、離婚有責與破綻主義、子女之監護,均已經符合性別主流化之標準,並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親權行使之依歸,是以,以國家刑罰權介入私人關係之通姦罪,目前存在之正當性已屬薄弱。」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翻攝自youtube)

另外,與通姦罪有關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為「告訴不可分」原則之例外規定。依此規定,配偶得僅對通姦之配偶撤回告訴,該撤回不及於相姦人,此規定違反刑事訴訟之原則,並造成通姦罪實體受刑人數女性遠高於男性,造成壓迫女性之實質不平等。

何況曾有實際案例,主張受性侵害之告訴人,性侵害案件因證據不足無法定罪,卻反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姦有罪確定,致實務常見性侵害被害人,因恐遭行為人配偶提告通姦,而不敢舉發或告訴遭性侵害事實,影響性自主權之保障與被害人告訴權之行使。

而對於司改國是會議決議通過廢止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上月才與台北市議員童仲彥簽字離婚的李秀環守受訪時表示,若通姦除罪化,那結婚還有什麼意義?「配偶今天可以跟小三、明天可以跟小四在一起,那就不需要對婚姻承諾了」。她也質疑,「是否也需一併去除對婚姻的保障?」

另外,在刑法第227條、第227條之1部分,會議決議建議相關主管機關參酌其他國家立法例,檢討目前「兩小無猜」間合意性行為之相關刑罰與通報規定,以教育輔導取代訴訟程序、以服務供給取代刑責。(李遊博/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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