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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燈泡案兇嫌不得判死?法官投書:智障不應為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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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女童小燈泡案日前一審宣判,被告王嫌被判無期徒刑。士林地方法院稱,雖然很憤怒,但受聯合國「兩公約」拘束無法判死,僅能在有期、無期徒刑間量刑。對此,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張升星投書媒體《精障不得判死 智障不應為官》,他直言,基於對本土法制的深刻理解與合理詮釋,毋須挾洋自重地托辭於國際公約,這就是先進法治與落後民粹的差異。

張升星在文中批評,該案判決寫得義正詞嚴,可惜為德不卒,無法掩飾瞎掰鬼扯的作文比賽。他認為,最為可議的就是判決宣稱《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精障者不得判死,因此只能判處無期徒刑。

張升星指出,法官洋洋灑灑的援引:「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對西元1995年美國、2008年日本之國家人權報告之結論建議,及R.S控訴千里達與托巴哥之個人申訴案決定」等語,然而《公政公約》第6條僅就未滿18之未成年人及懷胎婦女,規定不得判死及執行死刑,並無任何關於精障者不得判死的限制。至於美國和日本的國家人權報告,根本沒有國際法的效力!

小燈泡的靈堂中佈滿民眾的祝福小卡片。(翻攝自youtube)

張升星也說,人權委員會基於尊重國家主權,對美國執行精障者死刑表示「遺憾(regret)」,對日本表示「關切(concern)」,結果卻被台灣法官硬拗變成具有拘束力的「解釋意旨」!「試問其國際法之法理基礎何在?這不是鬼扯,什麼才是鬼扯?」

他指出,小燈泡案判決理由認定:「被告雖為罹患思覺失調症之人,惟其行為時之辨識能力、控制能力均與常人無異,故無從適用《刑法》第19條規定不罰或減輕其刑」等語。張升星質疑,兩者如何相提並論?既然被告行為時思慮正常,不得主張不罰或減刑,但是法官卻又認為被告罹患思覺失調症,所以不能判死?這種自相矛盾的判決理由,不知所云的夢遊囈語,究竟是什麼法理?

張升星直批,法官拿著不具法律效力的文件作為藉口,扭捏作態地宣稱量刑遭受限制,因此「被迫」只能判處無期徒刑;這種政治正確的左右平衡,欠缺直視問題的專業擔當,只是刀筆胥吏的舞文弄墨!

他最後寫道,法官既然認定被告係因「思覺失調之妄想驅動殺人」,大可逕依《刑法》第19條減刑,何以自甘淪為領事裁判權復辟的司法殖民地,錯誤詮釋連自己都搞不懂的國際公約?精障不得判死,智障不應為官。(李遊博/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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