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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反墮胎法被判違憲 州長:「為胎兒發聲,是義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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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去年美國大法官以5比4投票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後,昨日又出現一爭議性判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昨(27)日以5比3的票數否決了德州在2013年通過的《限制墮胎法》(Texas Abortion Law),反對德州對墮胎診所設下的諸多限制,大法官布萊爾 (Stephen Breyer)代表多數大法官表示,上述德州法令對女性的選擇權造成負擔,此法令對女性尋求墮胎造成重大妨礙。然而,德州州長裴利(Rick Perry)表示,「為這些未出生的胎兒發聲,是我們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德州等13州皆立法限制墮胎

美國1973年即已通過全國墮胎合法化,對於婦女墮胎的限制並不嚴格,然而德州等13個州近年紛紛透過立法,限制懷孕20週以上就不得墮胎。2013年時德州州長裴利簽署《限制墮胎法》,使該州墮胎診所數量大幅減少,引發支持墮胎的民眾不滿。該規定中針對孕婦的墮胎條件,以及執行墮胎的醫師、診所有一些限制,例如,懷孕20週後不能墮胎;執行墮胎手術的醫師必須在30英里內的醫院有執業許可;墮胎機構須達到醫院等級的衛生標準等。德州州長裴利說,「眾多研究顯示,胎兒5個月時就能感覺到死於墮胎的疼痛了;為這些未出生的胎兒發聲,是我們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除了從保護胎兒角度出發以外,德州州法規定,所有施行墮胎手術的診所,需獲「門診手術中心」(ambulatory surgical center)認證,即在建築、儀器及人員配備上,需與醫院等級相同的監管標準。施行墮胎手術的醫師也具備特權,可先將病患送進附近醫院住院,此舉主要是保障病患的安全。但是支持墮胎團體表示,該法非但無法增進婦女安全,反而會妨礙婦女的照料,且許多墮胎診所在嚴格的限制之下,都將因此倒閉。

墮胎對母親的傷害

芬蘭政府國家財政與健康發展研究中心,於1997年出版的研究報告中指出;墮胎婦女於墮胎1年內死亡的比例,是懷孕生產婦女的3倍;墮胎婦女於墮胎1年內自殺的比例,是懷孕生產婦女的6倍。墮胎對母體的可能危害主要如下:

1、月經失調。
2、子宮頸或內膜粘黏。
3、子宮腔內感染。
4、日後習慣性流產,墮胎次數越多,流產可能性越大。
5、子宮穿孔:妊娠周數愈大,危險機率愈高;流產次數愈多,穿孔機會也愈大。
6、子宮頸受傷:在墮胎的過程,如果不小心,擴張宮頸口的速度太快,都有可能造成子宮頸的損傷,並造成以後懷孕較容易流產的情形,尤其是第一次懷孕或尚未生育過的婦女比較容易發生。
7、不完全流產:如果手術施行不完全,少量胎兒組織殘留於子宮內,可能影響子宮收縮而造成持續出血或造成粘黏、感染等情況。
8、細菌感染:如果器械消毒不完全,或是手術者本身未注意無菌過程,即可能造成子宮內感染,甚至繼續往上傳染侵犯輸卵管及骨盆腔,嚴重時容易造成日後子宮外孕或不孕。
9、終生不孕。(張獻文/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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