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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釋憲辯論 護家盟揪13問題說法應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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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3月24日同性婚姻釋憲案,護家盟表示,釋憲法庭,事前的議題與出席人員安排一面倒,既不公平又預設立場,沒有半個護家方代表,明顯是設計是替同性關係開道鋪路。

護家盟說,包括鑑定人意見書及討論的內容,尚稱未離法理基礎,尚能客觀呈現議題多樣與平衡性。遺憾的是,最核心與關鍵的性行為問題完全沒有討論到,使得議題得不到完整清晰解答。議題設計原本朝向大法官權限以外的專法去做建議,但會議上已有節制。另外發言內容有很多盲點,造成發言者的誤區。

為此,護家盟將看到的部份問題,予以回應如下(在此不提發言者是誰,只整理問題說法進行回應):
(一) 有問題說法:承認同志的身份、公民、台灣人以及尊嚴,推論到應該給予平等的婚姻權。
護家盟回應:包括公民、人權、尊嚴等,這些都沒問題,也沒有被否認,有人權、有尊嚴,就能有婚姻權嗎?小三、小王、戀童…等等,沒有公民權、人權、尊嚴權嗎?可以依此推論可以有婚姻權嗎?邏輯顯然沒有推論性,更不等於必須認同同性性行為。
(二) 有問題說法:法律保障性傾向,推論到生活保護或發生關係的保護。
護家盟回應:第一,沒有任何法律保障性傾向,性別平等教育法只有認知性傾向,並非保障性傾向。其二,由性傾向推論到性關係是有問題的,行為權是社會的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問題,性傾向與性行為雖有關連,但並不表示有必然性,尊重性傾向,並不能推論到保障或尊重性行為。
(三) 有問題說法:同志需要忠誠、一對一關係、想要婚姻,進入婚姻可以鞏固傳統婚姻,所以應該保障人民的權益。
護家盟回應:忠誠、一對一,並非婚姻的完整要件,婚姻有照顧自己的孩子與家庭的責任,孩子希望並需要親生父母照顧,人格發展有影響。傳統婚姻是專有名詞,具有特殊性,改變定義就是一種破壞,如果同性關係進入婚姻定義中,其他六十幾種性傾向也要進入婚姻,婚姻的定義將徹底毀壞。
(四) 有問題說法:對宗教與教育沒有衝擊性。
護家盟回應:目前教育進行同志教育,包括性行為的認知、性別認知都受到影響,其他性解放思潮的入侵,更嚴重,絕非沒有影響。宗教影響,目前很多宗教是男女嚴謹分班,如果有一自稱女性的男生,就是要混入女道親並坐在一起,宗教能容忍嗎?豈無影響?美國牧師不替同性戀伴侶證婚,在自己的教堂,依據自己的信仰,不證婚卻變成違法。已有先例,未來台灣是否也有此類問題?豈無影響?
(五) 有問題說法:同性戀者在醫學上是正常,對的人要做對的事。
護家盟回應:以這個理由作為同性婚姻的訴求,可能缺乏邏輯推論性,哥哥想和妹妹都是正常人,但是他們可以結婚嗎?只要正常,就可以要求關係與行為嗎?婚姻是正常人就可以進入的嗎?
(六) 有問題說法: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則不能禁止去聲請婚姻等權利,必須被憲法所保障。
護家盟回應:沒有明文禁止,是否就代表可以有法律或憲法所保障?
(七) 有問題說法:性傾向是人力無法改變的,不應做差別對待。
護家盟回應:性傾向目前完全沒有天生依據,簡單說是迄今仍然找不到,但是社會學家的研究是後天的,並且是可以改變的。性傾向目前有六十五種,如果不做區別與差別待遇,是否都可以來登記結婚呢?澳洲青年當年申請與摩天輪結婚?按照性傾向不應差別待遇,則法理上是否應該可以結婚?以平等權,澳洲就不應該將申請予以駁回,不是嗎?這樣的道理,可行嗎?
(八) 有問題說法:基於傳統習俗或道德感情,卻對少數人造成傷害,影響了自由及平等權,是否應該修正傳統習俗與道德情感?
護家盟回應:維護傳統,抵擋了同性戀者能否有婚姻權,卻並未傷害同性戀者,這個必須清楚。自由與平等權,不等於婚姻權,婚姻權並不能以自由或平等的理由,就嫁接邏輯關聯性。自由與平等權本身的內容已經需要探討了,更不能說,因為有自由與平等權,所以就能夠有婚姻權。目前在婚姻中被限制的自由、平等權有很多,包括年齡、婚外情、近親、老少、師生…等等,難道倡導自由與平等權,這些都可以結婚了嗎?概念必須用實質的例子去看清楚。
(九) 有問題說法:主張婚姻權與一夫一妻制度是無關的,應該用平等、尊嚴、人格發展…等,定義婚姻權,不應排斥性傾向的婚姻。
護家盟回應:婚姻固然有演進,但是都沒有脫離夫妻關係,即使有妾,有鑑定人說,也是一夫一妻多妾。這個脈絡沒變。尊嚴、人格、平等權,並不能跳躍到婚姻權。婚姻也並非單獨架構在尊嚴、人格與平等權上。人格發展未必與婚姻有等號關係,婚姻犯規或碰觸婚姻禁忌的當事人,難道人格發展都出問題或沒滿足了嗎?
(十) 有問題說法:法務部長邱太三舉例考考、妣妣的人倫稱謂被擾亂,做為影響社會秩序的例子,回應說這些是同志自己可以解決的,不應作為阻擋同性婚姻的藉口。
護家盟回應:人倫關係,不僅影響社會大眾的認知與關係網絡,同時自己家族的影響也很深遠,並非只有當事人兩個人之間的事。家族成員的感受與排序,也都是社會問題。行為的規範,牽涉他人的人倫關係,無法脫離社會脈絡,也都是必須受到社會的制約。
(十一) 有問題說法:任何人的憲法保障權益,不應受多數人的確認,不應影響其他人的存在及生活,同性關係是否有婚姻平等權,應受憲法保障。
護家盟回應:個人權益如果不影響其他人的存在與生活,其他人當然無權置喙,但現行同性戀者的性行為必須與他方產生關係,他方還牽涉到他的家庭,絕對不是一個人的權益問題,伴侶牽涉的不只是對方,還牽涉家族與社會,當行為牽涉群眾,如何能主張少數人權益不受多數人的確認呢?
(十二) 有問題說法:法律未能保障少數人的權益,是否違憲?
護家盟回應:並非權益未能保障就違憲,前述的例子,鼻孔吃飯,未能保障,難道違憲?很多問題的真相,都牽涉行為的本質,釋憲未能探討行為,是一個嚴重缺陷與漏洞。
(十三) 有問題說法:同性婚姻牽涉到的是人格尊嚴。
護家盟回應:人格尊嚴並非有婚姻就有尊嚴,人格發展與尊嚴維護不僅並非來自婚姻單一項目,還有個人的特質與性格,難道有了婚姻,同性戀者就有尊嚴了嗎?就滿足了嗎?為何全球通過同性關係的國家,登記卻寥寥可數呢?同性戀者多半不去登記,不是說要有婚姻權才有尊嚴嗎?為何不去登記呢?難道不要尊嚴嗎?尊嚴與婚姻邏輯上並沒有必然關係。(李遊博/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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