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要聞

邱太三:我國數千年來沒有同性婚姻機制

[adrotate banner="32"]

針對台灣社會高度爭議的同性婚姻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24日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以關係機關代表出席發言的法務部長邱太三發言時表示,《民法》中的婚姻制度,從民國19年制定,「就我國數千年來社會對婚姻規範,有沒有同性婚姻這樣的社會現象或相關機制,毫無問題是沒有的」。

邱太三表示,民法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兩人結婚,法務部認為不論從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等,難以導出民法婚姻規定容許同性二人結婚的結論。他說,婚姻制度是就人類數千年生活規範,由立法者給予制定。

他指出,《民法》在民國19年制定時,就我國數千年來社會對婚姻規範,就婚姻內涵與要件去規定,當時到底有沒有同性婚姻這樣的社會現象或相關機制,「毫無問題是沒有的」。

邱太三表示,《民法》就有關於婚姻這樣的規定,當時制訂時,雖然是在訂婚機制裡有作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在結婚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一男一女,但結婚是接續訂婚的婚姻行為,從民法親屬編諸多規定,是建構在兩性為基礎的概念上。

從《民法》978、930、959 結婚一方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得撤銷、或父母子女關於婚生子女之推定、認領等等規定,均可看出現行《民法》結婚在解釋上應為一男一女。

邱太三也說,雖有學者專家試圖從上開條文男女當事人一詞,並未否定男男女女之可能,但若從婚姻章第三節,婚姻普通效力規定,均使用異性、夫妻這樣的用語,而非中性的配偶用語。釋字458號解釋以前,民法1002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可看出民法規定,婚姻是指一男一女。

邱太三表示,我們都知道法律是反映需求才給予制度性確認跟保障,民法婚姻是在1930年規定,制訂是依照我國人民數千年形成的社會規範跟機制,從民法制定史這裡面可以看到立法理由。

邱太三強調,今天這樣一個釋憲法庭爭執的焦點到底是民法明文禁止同性婚姻違憲,還是民法在民國19年制定沒有規定同性婚姻,也就是立法不足違憲,這是第一個大家要釐清的。

對於是否設立專法?邱太三則表示,在無損婚姻制度與公義前提下,設立專法屬立法形成自由,且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大多也是採漸進式立法,他也呼籲,「不先更動婚姻定義,先制定同性伴侶法,再視發展決定同性婚姻機制」。(李遊博/綜合報導)

在愛中竭力追求真理,重視媒體對家庭及年輕人的影響。支持風向新聞,♡ 捐款連結:

http://lovecom.org/donate

喜歡這篇新聞嗎?分享給您的朋友吧!

 

愛傳協會風向新聞(02-2369-1336 Kairos.News 2015 年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