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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釋憲案 法務部長邱太三:民法規定「婚姻」是指一男一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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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台灣社會高度爭議的同性婚姻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台北市政府、祁家威分別就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大法官24 日上午在司法院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今天言詞辯論庭四大辯題如下:
1.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二人結婚?
2.答案如為否定,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之規定?
3.又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4.如立法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侶),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以及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

言詞辯論除此案聲請人祁家威及台北市政府代表出席外,大法官還邀請多位學者擔任鑑定人;其中,以關係機關代表出席發言的法務部長邱太三發言最受關注。

邱太三發言時表示,民法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兩人結婚,法務部認為不論從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等,難以導出民法婚姻規定容許同性二人結婚的結論。誠如聲請人代理人所敘述,婚姻制度是就人類數千年生活規範,由立法者給予制定。民法在民國19年制定時就我國數千年來社會對婚姻規範,就婚姻內涵與要件去規定,當時到底有沒有同性婚姻這樣的社會現象或相關機制,毫無問題是沒有的。

邱太三表示,更重要的是在於,民法就有關於婚姻這樣的規定,當時制訂時,雖然是在訂婚機制裡有作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在結婚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一男一女,但結婚是接續訂婚的婚姻行為,從民法親屬編諸多規定,是建構在兩性為基礎的概念上。從民法§978、§930、§959 結婚一方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得撤銷、或父母子女關於婚生子女之推定、認領等等規定,均可看出現行民法結婚在解釋上應為一男一女。雖有學者專家試圖從上開條文男女當事人一詞,並未否定男男女女之可能,但若從婚姻章第三節,婚姻普通效力規定,均使用異性、夫妻這樣的用語,而非中性的配偶用語。釋字458號解釋以前,民法1002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可看出民法規定,婚姻是指一男一女。

他指出,理由二是,迄今司法實務跟相關判決,都對有關婚姻的見解認為是以終生共同生活之一男一女的適法結合關係,大法官242 362 552 554號解釋也肯認民法婚姻是一夫一妻,而且認為夫妻父母用語具有男女性別的意涵。

邱太三說,爭點二,第一題若是否定,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本部認為,歷年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係以一夫一妻為限制,同性結合未能為憲法保障之範疇,從而現行民法規定未違憲法22條規定,主要理由在於,婚姻自由並非憲法明文列舉,而是透過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給予確認,從釋字242、262、554理由書來看,大法官歷年承認的婚姻自由以一男一女為前提,大法官解釋案例中原因事實雖與同性結婚無關,但大法官採取創設法律之解釋方式,誠如剛剛廖教授提到,婚姻制度是由立法者就現有事實做要件與內涵的規範,雖然不是在個案的脈絡下,但婚姻制度乃是先於國家與憲法,就長久存在於人民生活,這樣的制度當然是要由代表人民的立法者。

對於台北市代理人所問,修改民法有沒有可能妨礙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邱太三表示,民法機制不是單純就民法而言,是整個社會在數千年,就有關私法上婚姻結合,就有保障家庭跟婚姻這樣的機制,譬如刑法239、重婚、夫對於妻這樣的一個行為,都是相關的機制,所以單純修改民法,其他社會機制是馬上造成衝擊。

他舉例,祭祀公業管理條例明定嫁娶分,毫無疑問是以異性結合來做,一定會衝擊到民法外,整體社會以婚家結構所帶來的相關機制的衝突。第二,簡單舉一個生活事實,過年時家族的祭祖裡面,「突然有個長輩問我,將來如果是同性婚姻時,祖先牌位,是要寫兩個都考考還是妣妣?整個家族產生爭辯」。

同樣情形,收到訃聞,庶民生活裡要怎麼定位是媳婦還是女婿?會產生秩序上的衝擊。他也說,這禮拜立委也問他這樣的問題,說速度不要太快,未來參加婚禮要不要說新娘新郎。社會上對於同婚跟反同婚事還沒溝通,也還沒有共識,若貿然修改,一定會衝擊到社會秩序跟公共利益的。

邱太三也說,我們都知道法律是反映需求才給予制度性確認跟保障,民法婚姻規定是在 1930 年規定,制訂是依照我國人民數千年形成的社會規範跟機制,從民法制定史這裡面可以看到立法理由(念民法立法理由)。易經序卦傳曰: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民國十九年年制定是依照這樣的歷史發展跟社會需求制訂,但當時時空環境下無論我國獲世界各國對於這個所有的婚姻或是其他形式結合,是由男女兩人以外締結這樣的討論或是社會需求,並沒有…大法官歷年來解釋直到民國 95 年554 號解釋,再次肯認婚姻自由的機制,憲法在22條保障婚姻自由是肯定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邱太三強調,今天這樣一個釋憲法庭爭執的焦點到底是民法明文禁止同性婚姻違憲,還是民法在民國19年制定沒有規定同性婚姻,也就是立法不足違憲,這是第一個大家要釐清的。第二個,本件釋憲的源起是因為戶政機關不願接受同性的登記。誠如剛剛提到的,當民法沒有規定同性婚姻這樣的機制,如果我們戶政受理機關受理登記,才會產生違憲問題。

他說,因為民法跟戶籍法本身做為戶籍登記時會延伸出幾個大法官提到的,他就會造成本人或第三人增加他的權利或義務上的負擔,譬如說繼承人的權利或是撫養這樣的負擔。所以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增加人民權利義務絕對要以法律定之,今天民法沒有規定,若戶政機關或法務部准許登記,增加第三人權利或負擔的時候,這樣合憲嗎?這是第一個基本要釐清的。

邱太三表示,第二個,對於民法這樣的保障不足並不是在制定當時,而是因為社會演化產生這樣的需求。但到底這樣的制度,這樣的需求內涵或是他影響的衝擊?坦白說這社會持續不斷討論。我們看世界各國的發展,全世界兩百多個國家只有15個國家訂定伴侶法23個國家有所謂同性婚姻法,但是這23個國家也是有21個國家從伴侶法發展過來成婚姻法,表示對這樣的議題事實上要考慮各國國情、文化、國民接受度、宗教信仰等因素,透過社會不斷溝通融合甚至實驗大家才可以到最後的階段。如果想要一步到位,就要看這樣的社會有無辦法承載這樣急遽的變化,我們都要考量。

他指出,在我國來說,對於同性婚姻這樣的議題,基本上確實是,如果認為是一個該保障的權利 確實有立法不足的情形,也許我們有人認為這是一個立法的怠惰,但誠如我提到的各國討論這樣的議題,立法的過程都是經過漫長的一二十年的討論,我國來說2006年蕭美琴立委就提出這樣的法制,因為立法院各方意見必須急遽爭辯導致沒有通過。

邱太三表示,法務部前幾年也訂定對於這樣一個同性婚姻的機制,要做各項評估以及是否有立法的必要。誠如剛剛提到,立法院已經做這樣一個,所謂民法要容納同性婚姻的機制,雖然立法進度太慢但顯然他並沒有所謂的怠惰。立法者也已經注意到這樣一個問題,「只是如何給予讓社會跟同性權益的保障能夠與時俱進,而且讓多數的人民都可以做這樣的接納像異性婚姻一樣的接納,我相信自然水到渠成。」

所以對於目前立法院在審議同性婚姻民法這樣的修正草案,法務部基本立場是認為任何人都有追求幸福的基本權利,無論是屬於組織家庭人格權或其他權利也好法務部是採開放的態度,「我們認為只要他不造成相關法律跟基本人權的衝突誠如剛剛提到的,他跟宗教自由、跟個人的思想自由或契約自由,誠如先前提到的其他國家神職人員可否拒絕對同性婚姻的證婚?有無義務提供教會場所讓他們舉行婚姻這都是會有一個衝突」。(李遊博/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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