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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追求幸福之權」阿根廷判母與女可結婚 民眾:荒缪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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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於2010年7月通過同性婚姻,數年後便有法官推翻了民法,開先例授權「女人有與繼女結婚的權利」。2016年12月,阿根廷的家事法院法官判決一名婦女與繼女結婚有效,因為她們有「追求幸福的權利」。

阿根廷一名33歲的女子在2010年10月丈夫過世後,竟與32歲的繼女相戀,據悉該名女子是丈夫的第二任妻子,與她相戀的繼女為前妻之女。

彼此沒有血緣的她們在相戀後結婚。兩人前往羅薩里奧(Rosario)婚姻註冊處登記結婚時,卻遭到拒絕辦理,因為她們有「母女關係」。不甘心的倆人於是訴諸司法,去年,法庭裁定她們可合法登記結婚,於是她倆立刻在12月底舉辦了一場婚禮。

當地法院的法官認為,「阿根廷的憲法保障所有公民擁有幸福的權利,也有權在生活各方面獲得法律應有的對待,包括婚姻權」,最後裁定兩人可合法登記結婚。

此消息一出,震撼了了全國人民,因為即使阿根廷在2010年通過同志婚姻合法,但是禁止父母和子女通婚,即使是沒有血緣也是一樣,而這名法官的判決顯然是違憲。有民眾表示,現在誰不是自由戀愛呢?誰沒在追求、定義屬於自己的幸福呢?問題在於不同人自行界定的「戀愛、婚姻和幸福」是否都要被整體社會和法制肯定和鼓勵呢?那我認為跟幼童結婚或者是一次娶10名老婆才是幸福,那政府也要保障我「追求幸福的權利」嗎?這判決簡直是荒缪至極。(吳雯淇/綜合外電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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