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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我國通姦除罪化」 網友怒回:為性解放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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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化」議題在立法院行使大法官人事同意權時備受關注。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在10月公布5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對於重大議題的態度,在性別議題上,5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基本上都支持通姦除罪化。現在還有網友在國發會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我國通姦除罪化」,提案網友表示,通姦罪的除罪化是一種婚姻家庭的性解放:尊重婚後夫妻間的性自主權不再侷限於自己的丈夫或妻子。

這名提案網友名為霧島,他在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寫道:我國現今刑法第兩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亦即有配偶某甲和第三者之間相互同意而發生性行為。

但是針對通姦這件事,在倫理道德方面的確是顯得道德倫喪,但是在家庭與婚姻關係方面,兩夫妻的婚姻關係產生問題以至於其中一方與第三者通姦,應該是夫妻兩方的感情問題,因此法律不應該過於干涉兩方的婚姻生活性自主權,法律應只負責建立與承認男女兩者間的婚姻關係,至於在婚姻關係中,縱然夫妻兩方其一有與第三者通姦,也只是夫或妻其個人的人身的性自主權。再者,通姦是有婚姻之男或女與第三者之間兩者合意所以產生性行為,也不是出於強迫,故法律更加不應該去干涉他們的性自主權。

因此,法律不應該去懲戒有婚姻的男或女與第三者的通姦行為,故我國通姦罪應該除罪化。

至於利益與影響方面,霧島則列出三點:1.通姦罪的除罪化是一種婚姻家庭的性解放:尊重婚後夫妻間的性自主權不再侷限於自己的丈夫或妻子。2.男、女性的性解放:爭取情慾自主。3.消弭婚姻關係中不合理的負擔。

此提案是在12月11日完成提案、12月12日通過檢核階段,目前仍在附議階段,但從11日提案至18日下午,僅有18人附議,足見此提案鮮少人認同。

這個提案也引發網友抨擊,「那還要結婚幹嘛?婚姻的意義在哪裡?對另一半的保障在哪裡?」、「提案的人。不是身上有屎,就是心裡有鬼。」、「這是在先為性解放、同性戀亂交做脫罪立法嗎?雙方沒有道德的約束,如此輕率又何必要結婚?法律該是保障人倫道德社會健康結構的最後一道防線!」、「何必有婚姻呢?愛跟誰作愛我自主,我爽就好。請問人跟畜牲有何不同?這些大法官你們先來做畜牲,提議乾脆統一好了,國家才有希望未來。」

(李遊博/綜合報導)

這名提案網友名為霧島,於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寫道:我國現今刑法第兩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亦即有配偶某甲和第三者之間相互同意而發生性行為。(圖片來源: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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