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要聞

全民開講/婚姻是基本人權?律師:法律上婚姻有很多限制!

[adrotate banner="32"]

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嗎?風向新聞「全民開講」節目邀請到律師葉光洲、律師裘佩恩,針對同性婚姻議題,以法律人角度、世界修法進程再到台灣修法現況評析,與主持人曾獻瑩對談,展現不同觀點。

婚姻早於法律存在

葉光洲從婚姻法的歷史講起,他說,在人類歷史上要分的很清楚,「想要結婚跟婚姻在法律上的規定是兩回事。」從西歐的法律開始講起,因為台灣的民法是西歐再到日本延續下來的,「希臘羅馬時期就有同性戀,他們就有很多性關係,並不想要被拘束。」

婚姻長期是一男一女

「可是婚姻到法律的過程很有意思,在西元592年羅馬人的法律大全中,把婚姻定為一夫一妻制度。」葉光洲表示,羅馬法大全把婚姻規定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後來又由教會法承受,又到了16世紀法國民法中,也是明訂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但伊斯蘭法律要另外談。」

雖然近年有些國家開始將同性關係納入婚姻法中,但長期以來立法者把婚姻放在法律中是限制而非權利。葉光洲說,在婚姻立法歷史中,就是一夫一妻,雖然社會上有同性關係或其他混亂的異性戀關係,但講到法律就是一夫一妻的制度。

同性和異性伴侶的本質不同:懷孕受胎

對於同性伴侶和異性伴侶的不同,葉光洲強調,就是異性伴侶可以懷孕、或稱受胎,而同性伴侶天然上沒辦法懷孕,「立法者把婚姻納成法律時,才把這個立成法律,沒有把同性戀納入的原因在這裡。」

目前同婚尚未是基本人權

對於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的論述,葉光洲說,他認同結婚是一種感動跟幸福的追求,但同性結婚是不是基本人權?不管是人權憲章或兩公約來看,都只有明定男女結婚權利保障,「即便從基本人權的發展來看,聯合國官方承認的,透過全世界簽署的文件跟有效的約定,都是以男女異性戀結婚權利才受保障。」他更以德國的基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中,明白把家庭定義為一男一女。

「婚姻不是人人都能結婚,也不是想要結婚就可以結婚。因為法律上婚姻有很多限制。」他舉一個例子,像是有名15歲少年CEO能力很強,為什麼他不能結婚?「婚姻是限制,比較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跟價值中才限制,才賦予結婚權利。」

婚姻是制度 有許多限制

「婚姻是一個制度,先於人權存在。」葉光洲說,基本人權其實是現代的法律概念,20世紀左右才出現的,「但婚姻早就出現並立法了。」葉光洲提醒,要談婚姻的人權時,必須要特別小心,因為不精準,「用人權去概括婚姻,這樣的話表兄妹結婚為什麼受限制?」他說,若把基本人權提升到相愛就能突破限制的說法,「所有的東西都應該被突破,不只是同性戀結婚而已。」

同婚是「人權」?尚未有共識

對於基本人權的討論,裘佩恩表示,不管是學說上、國際上的公約,甚至各國立法例都還在商榷中,有待認定。他說,在法律角度來講,「還沒有形成通說,只有甲說、乙說,」而婚姻這種制度設計時,都有制度目的。裘佩恩說,的確婚姻制度會變動,像是以前中國是一夫多妻,到民國開始限制,因此婚姻要件可以變動。

裘佩恩說,現在要思考的是,「國家法律對婚姻的限制是什麼?」裘佩恩表示,婚姻的限制在於「兩個人相愛在一起,形成穩定的家庭制度,讓小孩可以在穩定的家庭環境中成長。」他更以與婚姻相關的通姦罪為例,「通姦罪還沒有除罪化,但這是為了保障婚姻關係,這不是管愛情,而是穩定的問題,為了下一代不要讓他們輕易離開。」

婚姻限制為了家庭完整養育下一代

我國目前離婚制度採的是有責任破綻主義,必須要在責任比較小的一方去提出離婚才能打贏,「像外遇的對象想要離婚,這就不行。」裘佩恩說,為什麼配偶不要離婚?「很大原因很多就是讓孩子有個家,等孩子長大再說。」從這個角度來看,裘佩恩分析,現行法的婚姻制度目的不是保障相愛的人在一起,而是希望家庭穩固,孩子在穩定環境成長。

人權可否不要限制?

葉光洲說,儘管可以提倡基本人權作為同性結婚的主要理由,「但基本人權最核心內涵是什麼?這個內涵問到最後就是不受限制,因此我們才在這裡談限制。」他說,婚姻不只是相愛,「還有家庭跟其他成員,在法律上要考慮整套東西,為什麼要這樣?因為只有這樣的東西架構起來,我們才不會被人的私慾牽著走,因為婚姻成立家庭,形成社會,最後就構成國家。」(馮紹恩/台北報導)


喜歡這篇新聞嗎?分享給您的朋友吧!

 

愛傳協會(02-2369-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