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要聞

「愛的名義要平等,那我們的下一代呢?」網友發文被讚爆

[adrotate banner="32"]

同婚議題近日持續發酵,立法院在17日還因為司委會排定審查相關法案,引發民眾抗議,然而,因為台灣社會習慣以片面的一刀兩半的區分法,讓這群表達反對聲音的訴求,遭致某種程度的汙名化。

有網友在Dcard上發文「同婚 我反對同婚!」指出,最近同性婚姻的議題鬧得沸沸揚揚,但大家真的有去認真的看過,支持為什麼支持?反對為什麼反對嗎?沒錯!每個人都有愛人的權利,「現在我們打著愛的名義要求平等,那我們的下一代呢?」

發文網友說,愛,是人的基本人權,但結婚牽扯到的就是公共利益,「所以我們是不是該放更長遠來看?!」他指出,修法要考慮因素太多了,民法原有的架構是972,「『父母』兩個改成『雙親』,那就是以後沒有『父』,也沒有『母』,以後是『雙親一』、『雙親二』,如果是這樣子的話,工程是非常浩大的,我統計過(這是法務部的資料),『父母』要改,大概有幾十個法規要改,『父母』、『祖父母』、『夫妻』全部要改,加起來總共112個法規要改」。

發文網友強調,政府機關行政人員全部都要改,裡面所耗費的資源是多麽的龐大,然而,對於同志朋友的需求,是可以被滿足的,不需要無限上綱。

這名網友的發文引發不少討論,他也轉貼一篇文章《無關宗教!無關歧視!你所看過最完整的,同性婚姻之就事論事脈絡分析總整理。》

文章列出11點,包括:「同性戀性傾向的完整定義、同性戀五大成因:同性戀並非天生,而是非自願早期後天,但這令人感覺幾乎一樣」等。

這篇文章寫道,以下的事實很殘酷,也許是許多人,尤其是同性戀朋友,夢裡的痛。但是為了完整還是需要列出來,如果心臟不夠強請跳過。文章提到,目前同性戀的先天論依舊毫無生物科學根據。筆者這十年在生物科學界對於同性戀的成因很有興趣,大量搜索尋找同性戀是天生的科學證據卻無功而返,反而找到很多論證其「早期後天」的可能性。

以下為眾多論文、以及無數國內外同性戀者朋友自白的總整理:
1、得不到來自雙親的性別認同:同性親屬的缺席與冷漠,無法得到認同,亦未在同性健康愛的互動中得到滿足;或是來自異性親屬的惡待,導致未來討厭異性。
2、童年同性密友期(約12-17歲),無法認同同性群體或是得不到同性群體的認同、被同性排斥。
3、青春期性慾旺盛時,與異性未能有良性的互動或與同性有過度親密的接觸。
4、童年或青少年時期被同性侵犯或有同性性經驗。(據研究,有80%的同性戀者小時後有被此經驗,而其中又有80%是熟人)
5、惡劣的異性戀經驗(其中以女同性戀者為大宗)
(暫時性環境因素:如男女校、軍隊、監獄、遠洋、偏遠地區。)(媒體影響:同性戀a片、動漫。)

文章說,然而對於這群特別敏感、各項能力與藝術天份又奇佳的朋友們,我們應該以接納與關懷對待他們,以及他們所受過的傷(不論他們自己曉不曉得,或願不願意承認。也許高喊「這是天生的」在面子上與爭取權益上能夠比較大聲。),而非過度針對其無法自力扭轉的性傾向。「相信只要身為人類,一定有許多不堪的過去與回憶,旁人需要的是傾聽與接納即可」。

另外,文章也提到國家付出龐大成本與金錢來規範與保障婚姻的兩大理由。同性婚姻完全不符。「為什麼政府要保障一段私人的感情呢?如果我有很要好的朋友,為何政府不幫我登記呢?只要處理過行政的人就知道,公務手續是非常繁雜的。而為什麼政府要花這麼大的成本與金錢預算,在「規範婚姻、結婚登記、生育補助、財產繼承、稅務減免等」上面呢?」

這篇文章也說,政府付出龐大成本與金錢來規範與保障婚姻的兩大理由:
1、目的是為了買到國家未來的經濟力、GDP。
因為經濟力來自勞動力,勞動力來自有經濟生產力的下一代。而政府現在花錢投資在保障家庭,可以讓政府未來收成長遠的經濟力。
2、目的是為了讓社會更安定,減少社會支出。
家庭的失能會導致層出不窮的社會案件與社福支出,如幫派、吸毒、中輟、偷竊、強盜、強姦、性病、外遇、通姦、性侵、甚至亂倫等等。對警界稍有了解的朋友就知道,這些打擊犯罪的成本非常高。而政府現在花錢投資在保障家庭,目的是讓政府在社會上收成長遠的經濟力。

所以看來政府是以現在的預算,來購買未來的經濟力,並預防未來的損失。男同性戀者在愛滋病治療上有龐大的開支已是眾所皆知,同性婚姻的開放,等於變相鼓勵所有同性間的性行為。更不用提因為性開放帶動各種通姦與性侵等的風氣,導致國家社會更加動盪。「而同性婚姻完全不符合這兩個標準,所以對國家政府無實質利益的情況下,政府不會也不應該買單」。

文章也寫道,其實,最快速有效真實地保障同性戀者:單點修法。即針對影響同性戀者權益的相關法條進行修改,如繼承法、醫療法等,增加同性伴侶間的保障,而非大改民法對於婚姻之定義。好像一間房子電燈不亮只需要換燈泡而非拆房子重蓋。「順帶一提,在台灣在2015年7月,已開放同性伴侶可簽醫療同意書且不需證明文件。然而許多同性伴侶反應有些醫院並未徹底執行,所以政府需要做的,是監督醫院徹底執行法令,而非通過同性婚姻。就好像換了燈泡不亮,就應該確認燈座有無問題,而非再興拆房之意」。

另外,文章也提及:同志是「想要」小孩,孩子卻「需要」父母。同性婚姻並非人權。不論是國際人權宣言、聯合國憲章、或是兩公約等,均稱婚姻權為「公民權」,即必須要符合某些條件(如本國公民)才能擁有的權力並且考慮公共利益,而非任何人都有的人權。如投票權需年滿20歲且為本國國民,可促進國家民主運作。而婚姻權則需要一男一女雙方皆成年,可帶來國家經濟力與生產力。所以同性伴侶相愛、同居並沒有法律禁止,都符合人權。然而如果要結婚,這就涉及公共利益,與人權無關。

由於同性婚姻爭議非常多,所以聯合國人權委員會(1999)、多哈宣言(2004)、歐洲人權法庭(2014)等也都強調:「不承認同性婚姻為基本人權」,甚至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還特別對《公民權立即政治權力國際公約》解釋,婚姻權利是指「單純一男一女的自願結合」。「所以常常有人振振有詞的喊『這是人權!』只是淪為一個讓人不易查證的口號罷了」。

文章也說,同性婚姻的名分無法保障愛情,也無助於反歧視;同性婚姻無法解決所謂異性戀婚姻的問題。「政府應該帶頭解決離婚與少子化等國安問題,而非閉眼投奔摧毀婚姻與家庭的懷抱。就好像浴室水管被污泥阻塞,應該除去污泥,而非乾脆改用污泥洗澡」。

另外,這篇文章也點出一件事情,也就是同性戀運動團體不等於同性戀者。其實,同性戀運動團體中的組成份子有許多都不是同性戀者,相反憤世嫉俗的人居多。因為政府不常傾聽民意,也常常不回應許多訴求,推動社會改革變得相當難。而為了想要推動社會改革需要足夠的人數,所以同運團體也常常與其他的反政府社會團體聯合,不論他們是誰。

然而,真正瘋狂推動同性婚姻者,除了同運團體,還有某些激進的女權團體、性解放團體。他們是有組織的一群人,長期有計劃地推動性解放文化,也會帶動許多媒體記者、學術工作者、藝術家、演藝人員、歌星、政治人物成為性解放文化的推動者。

其實,現在也有越來越多曾經是同性戀者的「後同性戀者團體」出現,他們走過了那段日子後,體認到其實是缺乏愛(尤其是與家人的愛),才是一切的主因。所以他們在許多的地方為著傳統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發聲,但卻被同運團體視為擋路,遭到同運團體非常嚴厲的打壓。

文章也感嘆,過去的同運團體、性解放團體、女權團體等很值得稱讚,但現在許多都卻過於偏激。同運團體開始偏激化,導致內部常常分裂、各團體間嫌隙不斷,當年真正為了同性戀者等弱勢著想的許多理想派都看不下去而離開、或是被激進派的人趕走。現在變成如此過於偏激、興致勃勃要破壞社會架構、且與許多骯髒汙穢的事情牽扯,讓元老級的人不勝唏噓,甚至轉而投奔反對同婚的陣營。

文章最後寫道,性解放的長期目標:最終要摧毀婚姻制度。性解放團體源於黑暗中古世紀的教會對於苦修主義與禁慾主義的反撲。早期基督教對於性愛與婚姻並無壓抑,也允許教士結婚。以基督教經典聖經當中的耶穌為例,耶穌開心地參與迦拿婚宴,並且將水變為酒,幫助酒預備不夠的新郎。而對於一個通姦當場被抓的女人,耶穌並沒有懲罰,僅說別再犯了。另一個曾與至少五個男人發生關係的女人,耶穌只是與她聊天。原始教義並無壓抑性愛,僅規定需在婚姻中進行。聖經中甚至有一卷書,甚至露骨地描述婚姻中性愛的美好。

然而,四世紀開始,基督教受到希臘二元論「靈魂聖潔,肉體罪惡」的影響,教皇開始大興修道院、禁止教士結婚,並認為在曠野修行、禁慾是最高標準。
加上中古世紀開始偏離基督教最初的教義,透過內心的懺悔與相信而得到無條件的救贖,反而開始透過外在行為來獲得有條件的救贖,所以這也導致了贖罪券的產生,想要透過付出金錢來得到救贖。所以行為主義也結合了苦修主義透過以鞭打己身來潔淨罪惡,獲得救贖。

最極端是在維多利亞女王時代。當時父權被濫用而女權低落,女性被當做財產與男性洩慾的對象,女性的性愉悅並沒有在婚姻中被尊重與滿足。甚至有貞操帶等等蔑視身體自主權的性壓抑器具。當時醫學認為手淫有害健康,所以醫生發明貞操帶用於防止男童手淫。而早在十字軍東征時,許多婦女為表示忠貞也使用貞操帶。

在這種禁慾與苦修主義下讓許多人身心受創,於是性解放團體誕生,為了要恢復婚姻中性的美好與自由。所以性解放團體,從性壓抑的時代開始推動性解放的文化,於是推動解除禁慾、允許結婚。接著開始結合女權團體,開始推動開放女性穿著、爭取受教權、投票權、同工同酬、兩性平等等等。最後結合同運團體,推動反歧視、爭取工作權、醫療權,他們在這些方面對社會的進步有很重要的貢獻,我們真的要感謝他們過去的努力。

然而,這股力量終究衝過了頭。其中的成員多是在婚姻中、或是某些過度保守與壓抑,且在基督教教會中受傷的人(現在女權與性權中最有名的幾個都是),於是他們的憤怒變得一發不可收拾,轉而把矛頭指向婚姻,決定要摧毀婚姻制度,也毫不猶豫的與宗教團體宣戰。

他們要讓性愛與慾望的滿足不受任何制度的限制,也就是達到完全的性解放。然而讓性的威力強大,在法治的社會中,它依舊需受到適當地約束,才能讓社會繼續運作。

許多的女性朋友表示,她們真實需要的是身體被人尊重、有穩定的關係,以及溫柔、體貼、愛她的好丈夫在性上滿足她、在身體與情感上保護她,而她們對於像慾望城市一樣四處與人發生關係並沒有興趣,畢竟性不是生活的一切,還有很多其他層面的事情。而社會上對女性的保護(女廁、女宿、女性更衣室等)不會讓她們覺得被性壓抑,反而讓她們覺得生活被保護很省力與不受驚嚇。

許多的同志朋友表示,他們真實需要的是接納、尊嚴、不被歧視、在每個方面與其他人一樣地被正常對待,而不是同性婚姻。同性婚姻喊得再大聲,只是突顯了他們亟欲儘快得到上述的需要罷了。

也有網友回應,「我是基督徒,我身邊也有許多同性戀朋友,我尊重且接納他們,不過我也覺得要通過此法案也須多聽來自不同的意見來做出最完善的法律,我尊重兩方的聲音、兩方的意見,所以請大家能理性的溝通,也別把基督教污名化,每個人都有權益發表自己的看法!」(李遊博/綜合報導)


喜歡這篇新聞嗎?分享給您的朋友吧!

 

愛傳協會風向新聞(02-2369-1336 Kairos.News 2015 年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