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要聞

尊重公投結果!幸福盟:政府應即廢止國中小同志教育、勿借由專法推動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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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家公投以平均超過700萬票的得票數,三案皆通過了公投門檻,然而,公投過後一個月,政府到底完成了那些事呢?下一代幸福聯盟指出政府在同志教育部份還沒有廢止強迫國中小學習同志教育的規定,而且也沒有要求各級學校將多元性別、多元情慾的教育退出國中小,課綱、教材、教案也沒有看到檢討及修正。孩子的教育不能等,教育部除了關心大學校長的聘任外,也該關心國中小教育。

幸福盟理事長曾獻瑩說明同性共同生活法原則(圖/幸福盟提供)
幸福盟理事長曾獻瑩說明同性共同生活法原則(圖/幸福盟提供)

另外在公投第10案,民法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公投案,屬於立法原則創制,應是很簡單的法案,行政院也還未提出版本。公投第12案,主張「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幸福盟表示,「共同生活」是大法官748號解釋文的用語:「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也是公投主文用語,是故依公投主文提出「同性共同生活法」,幸福盟也再次重申,第12案並非推動同性婚姻,「同性婚姻」四個字在第12案公投主文及理由書裏都沒有出現過,甚至在理由書裏也聲明,關係的保障不以婚姻之名為前提。

幸福盟法律總顧問曾品傑教授也說明「同性共同生活法」的立法原則,包含非屬婚姻配偶關係、限同性成年人二人、適用家屬關係、禁止近親成立、生活照顧義務、醫療事務代理、財產制、共有財產處理、協議遺產分配、指定監護人、共同監護、免稅額等立法原則。其中關於財產制部份,雙方除書面另有約定外,原則上可以各自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惟若雙方為共同生活之目的,以書面特別約定而提供之財產,是為雙方公同共有財產,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一半歸死者之繼承人,共同財產之另一半則歸他方。而關於遺產的處理部份,同性家屬關係成立時,雙方當事人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協議互為遺產分配。而未為前項協議者,則推定雙方互為遺產分配之數額,為其各自遺產之半數。

幸福盟法律總顧問曾品傑教授以案例說明「同性共同生活法」的立法原則。(圖/幸福盟提供)

至於小孩子的部份,幸福盟表示此次公投僅處理兩人之間的關係,未及於收養議題,幸福盟也反對同性二人共同收養,但若對於其中一方已有未成年的孩子,可透過指定監護人,或透過書面委託共同監護人,來達到對未成年子女就學、醫療、生活照顧等事項,行使共同監護的職務。

幸福盟法律總顧問曾品傑教授以案例說明「同性共同生活法」的立法原則。(圖/幸福盟提供)

幸福盟表示愛家公投有700萬的民意,執政團隊切莫違反民意,勿執意於國中小推動多元性別、多元情慾的同志教育,也勿借由專法推動同性婚姻,執政團隊應遵循已通過之公投案意旨而為相關作為,為台灣的民主建立優良的典範。(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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