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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稿》媽媽盟: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應賦予適切父母參與權與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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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彰化縣議會第18屆第3次定期會,有議員建請縣政府「不應將多元性別意識形態教材列入中小學課綱」,引發爭議。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就目前性平教育現況建議如下:

 1.修改相關法令並落實家長參與權

應修正《國民教育法》、《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賦予家長團體代表在各級學校、教育部、教育局的性別平等委員會中至少三分之一的參與權及決定權。第二、國中小課綱及教科書審查委員應包含適切比例之家長團體代表。第三、國家教育研究院中小學性別平等教育議題諮詢小組應包含適切比例之家長團體代表,以納入兒少保護觀點。第四、老師「教學用」手冊、影片等亦應納入分級審查制度,與其他學生用的教學教材、影片等均應事前經過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並於事前公開使家長知悉。

2.建立校外團體及其教材審查、淘汰機制,落實家長參與權

對於進校教學團體應建立事前審查、事中監督、事後淘汰機制,並賦予家長代表適切參與權與決定權。例如: 建立學校與家長會長、副會長、性平委員事先審查進校團體名單及其教案內容,決議通過後隔日於學校網站公告之,並應允許家長進班旁聽。如此一來,不僅促成家長積極參與教育活動並藉以提升教育品質之功能,子女之學習權益亦更受保障。 3. 積極保障不同價值觀的多元團體進校,真正落實各級教育的易取得性、可接受性、可調適性。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號一般性意見第6段明確指出,人人必須受教育,最易受害團體的成員更有必要,在法律上明文規定,在事實上確實做到,不得援引受到禁止的任何理由歧視任何人。當少數不同於學校決定只讓某特定主張之團體入校教導同志教育,不能以此為由讓不同想法的孩子僅能消極不進入教室聽課。立法機關、教育部、各級學校都應該積極鼓勵不同文化、價值觀的團體得以進校授課,以達教育發展人格的尊嚴意識之目的,享受在充分顧及文化特性的情況下接受優質教育。因此國家應協助各級學校採用靈活的課程內容,可以在婚姻、性別、平等不歧視等議題上融入不同社會、文化、價值觀的多面向思考,輔以真實客觀之數據,營造友善中立的學習環境,均有助於孩子培養理性思辨的學習能力。國家也應尊重教育必須在文化上是適當的,要有助於兒童發展其個性和文化認同,並能學習和理解其所屬群體以及其他群體和社會的文化價值觀和作法。[1]

4.課綱、教科書審定、進校團體及其教學內容、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都應賦予適切父母參與權與決定權。

〈兒童權利公約〉第5條尊重父母原則,以符合兒童各發展階段之能力的方式,提供適當指導與指引兒童行使本公約確認權利之責任、權利及義務。[2]本公約亦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因此,國家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在課綱、教科書的討論與審定、進校教學團體的資格審議、教案內容的事先揭露與其審查單位、審查程序,均應負有適切、合乎比例的家長參與權,以此方式真正落實尊重、保護、實現身為少數宗教、少數團體的父母依本公約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要以及國家的教育方案應尊重宗教少數團體的文化特性,使其文化價值觀和願望有透過程序保障充分受尊重、保護、實現的可能性。

理想的性平教育環境係以不帶偏見的客觀方式進行、尊重意見、信念和發表自由,身為國家教育制度的受益人、委託人-家長(特別是與現今主流教育不同價值觀者),僅能透過參與權、決定權制度的建構,使其教育子女的權利義務得以真正落實,並且其爲維持、傳承其少數宗教、文化價值觀的文化權利得以被尊重,此乃有助於真正多元文化價值的展現和對不同群體的了解、包容和共處。

[1] https://goo.gl/QoNHZG

[2] 立法院於2014年5月20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以制定施行法的方式將兒童權利公約予以內國法化,為日後國內進一步形塑兒童在法律規範中的地位提供了國際的基礎標準。該施行法除明確賦予兒童權利公約國內 法律的效力(第2條)外,另要求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 利之實現 (第4條)。此外,行政院亦應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俾利公約相關事項之推動(第6條)。(讀者投稿)

(以上言論,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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