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要聞

扯!已婚代課男師畸戀女學生 竟在辦公室舌吻、撫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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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者,傳道授業解惑也,但卻不時傳出有不適任的老師,趁職權之便,對心智未成熟的學生「下手」,戕害學生身心靈的發展!桃園市某一間中學就發生有一名35歲的理化代課老師,與一名15歲女學生多次在辦公室親熱,事情曝光後也讓這名老師遭解聘。

這名莊姓代課老師,其實已經結婚,也有孩子,但他卻不顧自己身為人夫跟身為人師的身分,竟跟一名年僅15歲的女學生發生畸戀!2人不僅會提早到學校約會,莊男甚至還在教師辦公室內,跟女學生喇舌,還撫摸其胸部。之後因女學生在電腦寫下和男老師的情誼,且並描述2人互動,女生家長發現後追問,也氣得對這名代課老師提告。

檢方調查,莊男的授課風格受到學生喜愛,讓情竇初開的女學生誤入情網。誇張的是,莊男明知自己已婚還是老師,卻從去年12月至今年4月間,跟女學生約會,還舌吻、撫胸,莊男則供稱,他這些行為都經有女學生同意。

檢方依2人交往跟約會的時間頻率推算,莊男對女學生進行的猥褻行為至少有17次,構成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女為猥褻行為,近日依法起訴;桃園市府教育局則表示,案發後,這名代課老師已在今年3月被解聘且登入不適任教師網,女學生則是已經畢業離校。

根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網有關師生戀的法律問答,師生戀會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因為師生間的互動(上下的教學關係、老師對學生應該一視同仁)與情人間的互動(平行的情愛關係、情人是最特別的人)本質上不同且不相容。

倘若學生未滿16歲,即使願意與老師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老師的行為仍構成刑法第227條與幼男幼女性交猥褻罪,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定義之性侵害。即使學生已滿16歲,甚至已成年,老師尚未婚嫁,校方仍得以師生戀違反專業倫理,屬於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對老師為行政懲處、教育處置,以維護專業倫理、教學品質、學習環境。(李遊博/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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