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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首例!日高等法院:減少家庭與社會的混亂 跨性者先絕育才可改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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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最高法院24日裁定,跨性別必須先進行絕育手術,才可以申請變更性別的文件。 日本法院稱判決稱合乎憲法,因其旨在減少家庭與社會的混亂。

根據《CNN》報導, 該案件由來為一名45歲的變性人臼井崇來人(Takakito Usui)因未進行絕育手術而無法變更性別,向法院提出上訴,認為111號《性別認同障礙特例法》法律違憲要求推翻。在日本下級法院敗訴後,再上訴最高法院,最終日本法院以避免造成家庭與社會混亂為由,稱該法並未違憲。

2004年日本《性別認同障礙特例法》規定,要在政府正式變更性別必須符合;申請者年齡必須20歲以上、未婚、申請者沒有未滿20歲的子女、缺乏生殖腺或生殖機能永久缺失,性徵和性器官外觀近似想變更的性別。其中缺乏生殖腺或生殖機能永久缺失,表示必須將睾丸或卵巢的生殖器官移除,身體外觀也須改變才不致在公共場所造成混亂。

近年來LGBT權利意識逐漸抬頭,日本東京都澀谷區則在2015年開放同性伴侶登記。雖然社會受傳媒影響向LGBT族群靠攏,但執政的保守勢力依舊堅持其立場。

日本執政黨自民黨議員平澤勝榮(Katsuei Hirasawa)在1月初稱「如果每個人都成為LGBT,國家會垮台」,並表示無法理解東京澀谷區等城市承認同性伴侶的舉動。另一名自民黨議員杉田水脈(Mio Sugita)也曾表示,同性伴侶沒有生育功能,民眾並不願意將自己辛苦繳納的稅用於支持同志權利,強調,對LGBT的支持已走的太遠。

要求跨性別者絕育日本並非首例,2017年歐洲人權法院即表示,歐盟內有22個國家仍要求要變性必須先進行結紮手術。(吳雯淇/綜合外電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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