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要聞風向專欄

風向觀點:談《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中的疑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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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中,讓人民深感疑慮的條文內容尚有:

(1) 人權會的調查權具主動性與被動性

第三條第一項「人權委員會處理陳情案件,必要時得依職權或基於相關當事人之請求,進行調解」;第四條第一項「人權委員會依職權或陳情,除得進行調查或訪查外,亦得經決議進行系統性之國家詢查。」意即人權會處理案件的職權,相較監察委員的被動性(因陳情人請求),人權會是既可「被動」,又可依職權「主動」認定,要調查就調查,要調解就調解。而且依第十條、第十一條,「人民」或團體必須協助及接受調查,不得拒絕。

(2) 社會制度與文化也是人權會處理的對象

目前的監察委員只有對公家機關有彈劾、糾舉之權力,而且主要是針對公務員違法失職之「個案」進行事後調查;相較之下,人權會除可以沿用監察院既有的調查模式外,當發現「一再重複發生之問題,以及涉及通案性、普遍性、政策面或制度面之人權問題,而必須進行全面系統性之國家詢查…」(第四條之立法理由)。什麼是「系統性之國家詢查」?

「國家詢查(national inquiries)是增強有效性的一種工作方法;…有別於監委『為監察而調查』之職權,國家詢查不以公務員的違法失職為前提,並以公開、參與的方式進行,更適合處理複雜的人權侵害樣態尤其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侵害常與社會制度或文化有關,而不見得有明確的加害人詢查之目的在釐清人權侵害的諸多面向、提醒大眾重視該問題,進而促進法律和制度的改變。(本段引用自ETtoday新聞雲2020-08-06)」簡言之,即人權會的調查對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既有的社會制度或文化」;目的是為了促進法律和制度的改變。

在進行社會變革時,應當極為審慎才是,因為人類社會的現實是複雜多變的,往往超過個人一生歲月的經驗所能認識的範圍;因此,試問,歷經多少世代人類的智慧積累而成的文化、社會制度或國家法律,將之改變可以僅僅依靠人權會這個機構的理解與意志來判別與決定?似乎不可思議!

國家詢查的進行,因此具有公開、參與、教育、動員等特色:1.以公聽會、書面資料、閉門會談、文獻回顧、統計等多種方式進行資料蒐集;2.廣泛的利害關係人參與,包括人權受侵害者、可能的侵害者、主責政府機關、地方仕紳、人權團體、學者、專家證人等;3.公聽會分別在全國各地辦理,並配合記者會、影片、社群媒體等方式吸引公眾關注,讓國家詢查具有教育和人權議題倡議之功能;4.向政府機關提出建議事項,並進行追蹤。…大型詢查通常耗時半年至三年,需投入可觀的人力、物力資源,…國家詢查若得到公眾支持,可以加速社會改變。(本段引用自ETtoday新聞雲2020-08-06)」該報導另以澳洲為例,2006年該國人權會針對同性伴侶權利進行系統性國家詢查,結果引起公眾同情與支持,短短2年時間,修改了85條聯邦法律,成效真的頗為驚人!

試問,人權會人權思維的哲學基礎是什麼?以國家式動員來進行人民思維的改造,是要將我們的社會與文化推向什麼方向?另外,閉門會談是什麼?「可能的」侵害者,怎麼判斷這個「可能性」?什麼樣的人民或團體會被點到名?

(3) 人權會自身的相關規範,自訂之

第三條第二項:「…調解進行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人權委員會另定之。」第四條第三項:「…訪查或系統性之國家詢查之程序、方式及相關應行配合事項,由人權委員會另定之」。試問:人權會之規範自訂,國家詢查之規範亦自訂,卻無監督或制衡機構,是否合宜?

(4)人權會擴權至教育界及媒體界

第八條第一項「人權委員會應監督政府機關(構)推廣人權教育、普及人權理念與推動人權業務各項作為之成效。」意指人權會對政府機關有推廣人權教育、理念與業務的監督權,不聽令者可能被彈劾。

又根據該條其立法理由指出,為了依照《巴黎原則》並落實《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六款,人權會「…協助制定人權問題教學方案及研究方案並參加這些方案在學校、大學及專業團體中的執行。」「宣傳人權及反對各種形式的歧視,特別是種族歧視的工作,尤其是通過宣傳及教育來提高公眾認識以及利用所有新聞機構。」試問,難道人權會又能擴權至教育界及第四權?

(5)其它

依第三條之立法理由:「國家人權機構對侵害人權之案件,得透過和解(conciliation),求得滿意的解決。」「…必要時得依職權或基於當事人之請求,進行調解,經由非訴訟之程序來解決爭議,以適時依法處理及救濟。」試問:求得誰的滿意?為何人民有爭議卻須先以人權會自身的「非訴訟程序」來解決?如果違反刑法,可以由檢察官偵查起訴;如果違反行政法規,也可以行政處罰處理。何必疊床架屋?

此外,第十二條第二項,「各級政府機關(構)因涉及第二條之事項,而有違法失職情事,致使人民權利受損害,人權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協助人民提起司法救濟,亦得依行政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聲請參加訴訟。」意即人權會協助它所認定有輔助必要的人民打官司,甚至聲請參加訴訟;試問,若有法官敢違背「人權委員會」之意旨,致使該案敗訴,是否該判決的法官也違反國際人權公約所揭示的人權觀念與原則而須接受人權委員會的調查?

另外,有關第五條內容,「司法院認為該草案形同創設人權委員會特殊的釋憲聲請權,不但有違權力分立原則、也有違憲的疑慮。(本段引用自中時新聞網,2020/12/04)」

最終,還是要回到核心問題:「人權」是什麼?如何定義誰說了算「人權」與倫理的關係為何屬於每個人?還是屬於某一些人的權利「胎兒生命權」是人權嗎?「反對代理孕母」是侵害人權?還是支持人權?

「相較於目前監委行使糾正、彈劾等監察權的『單打獨鬥』,未來人權委員會的職權擬採『團體作戰』模式。」(引用自自由時報,2020/07/30)我們不禁想問:人權會,你的敵人是誰?你要與誰作戰?

(本文經生命倫理研究中心授權刊登)

延伸閱讀:

風向觀點:談《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中的疑慮(一)

風向觀點:談《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中的疑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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