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政治要聞

〈讀書投書〉同婚表決大鬥法 ─ 法律或價值的終局之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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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是台灣歷史性的一刻,立法院進行同婚專法版本的最終表決,包括政院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民進黨籍立委林岱樺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以及由下一代幸福聯盟委託國民黨籍立委賴士葆提出的「同性共同生活法」。對此三案,兩黨在立院上演了激烈攻防,特別是第一、二及第四條條文進行調整、審查以及個別論述,筆者將在這裡分別針對藍綠雙方的重點發言進行評論。

國民黨指控:民進黨根本是出於政治考量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直言,「為何不敢開大門走大路,直接表決成同性婚姻法案?這邊閃一點、那邊閃一點,就是政治考量!大法官的解釋是在前面,後續的公投卻是發生在後面。因此,這已不是挺同跟反同的戰爭。我家的三親等是同志,也結婚了,全家都祝福,婚禮都辦了,我們家裡都接納;但,我想強調的是,748號的釋憲案是過去的,可是這份解釋已經被去年的公投取代了,這是人民創制權的行使。為何只看大法官的笑容,卻不看700多萬的人民哭?」國民黨立委孔文吉也表示,這次公投的結果是一個多數民意的展現,多數的民眾是贊同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就算是大法官也應該以民意為依歸才是。

民進黨表示:同性戀並非疾病

民進黨立委林靜儀則表示,從以往的國際精神科醫學報告和資料顯示,同志傾向早已不再被認為是一種疾病,而是正常的性傾向,過去三十年以來這早已不是一件爭議的事情,而是社會的共識,因此以人權的角度及公投的結果,另立專法並無不妥。

民進黨不分區立委周春米也表達,2017年大法官釋憲以及去年11月24日公投的結果,這兩大依據便是今天有同婚專法討論的原因。因此,立法院責無旁貸,在身分登記、結婚登記、離婚登記、財產與收養條例等,都該有更進一步的審查與討論。

論戰之餘,立委諸公以及市井小民該有的省思?

憲法明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力;然而,大法官的釋憲能做的只是「解釋憲法」,並沒有創制法條的權利。因此,藉由同婚專法的議題,我們首先要討論與釐清的,或許不是現階段法條的正當與否,而是在法律上權責的行使與權力劃分是否清楚明白?抑或有太過武斷的決定或逾越權限的行為?

每個議題都有不同立場的論述依據,在各說各話的情況下,沒有人說得準哪個說法較有正當性,正如林靜儀委員所說「同性傾向非疾病」的說法,若依各方觀點仍然有很多討論空間。因此,在討論過程中抱持理性,並思考於情、於法是否符合權力分立,是跨黨派、每個人都應該深入思考的問題。(有話龔出來/研究生)

以上言論,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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