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要聞

幸福盟:兒童不應淪為政治正確下的白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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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受理同性婚姻釋憲案,司法院憲法法庭將針對同性婚姻修法舉行辯論,對此,下一代幸福盟發言,懇求大法官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因為同性婚姻通過後,將對我國教育、人倫次序、家庭結構、社會文化產生劇烈的變動;請求大法官勿任「無獨立自主能力的未成年人」淪為成人慾望下的犧牲品!

幸福盟指出,去年在立法院的同性婚姻公聽會,世新大學法學院院長、法務部民法親屬繼承編研究修正委員吳煜宗強調,婚姻是人類文化發展過程的結果,同性間不能結婚,根本就不是憲法問題,憲法無權去侵犯人類歷史的文化。

因此,對於司法院受理同性婚姻釋憲案一事,幸福盟認為,同性婚姻入法與否,應還權於民,以公投決定為宜。

幸福盟也說,既然大法官決定受理本案,懇求大法官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因為,同性婚姻通過後,將對我國教育、人倫次序、家庭結構、社會文化產生劇烈的變動。幸福盟疾呼,請求大法官勿任「無獨立自主能力的未成年人」淪為成人慾望下的犧牲品!

幸福盟也只出,現任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大法官於接受人事案提名時,曾指出「同性婚姻….關鍵在於同性戀究竟是必須治療、隔絕的病態,抑或是天生使然的性傾向,不是不正常,不是病態,只是在人類歷史長河,因居於少數地位,而被誤解為不正常?如果事實調查結果屬前者,我會傾向現行法只許一男一女婚姻的規定合憲,反之,我傾向認為現行法違憲,違反平等。」

幸福盟進一步指出,按許宗力的說法,大法官須先進行事實調查,確認「同性戀是否先天 / 後天?同性戀是否病態、需要治療?」後,才能進入憲法討論:「一男一女的婚姻定義是否違憲?」

對此,幸福盟對大法官有兩點請求:
一、一男一女婚姻定義違憲與否,不宜僅以「同性戀性傾向先天與否」作為唯一考量,同性婚姻對公共利益產生之危害、兒童最佳利益之衝擊,以及對社會、教育、文化帶來的震盪亦應納入評估。

二、支持同婚的研究報告有受政治正確操弄之虞,請大法官審慎判案。

幸福盟說,關於同性婚姻相關事實認定,支持同性婚姻的婦女新知基金會曾指:「所謂的實證調查研究常被意識型態操弄」。換言之,研究計畫出資者的立場、研究者的意識型態、樣本的取決和數量、研究方法之設計,亦能將研究成果導向同運人士期待的結果。

因此,待憲法法庭進入事實調查程序後,幸福盟提醒大法官:有心人士要製造出「同性戀性傾向是先天因素」「科學家找到同性戀基因」「性傾向不可能改變」「同性伴侶領養小孩對下一代完全無害」…等結論絕非難事。

幸福盟強調,若未來支持同性婚姻的學者以「國外法院的事實認定」作為佐證,懇求大法官明鑑,勿因一時的「政治正確」,做出不利國家未來發展的解釋!(李遊博/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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