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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人青春!醫瞞已婚身分交往 「損害貞操權」賠空姐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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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要睜亮!一名空姐14年前在機上結識一名醫師,兩人後來交往,但醫師在3年後瞞著空姐和另一名女子結婚並生下女兒。這名醫師仍隱瞞自己已婚,並持續跟空姐交往,事件曝光後,空姐怒告醫師浪費她8年青春,法院審理後認為這名醫師損害空姐的「貞操權」,判賠150萬元。

這名傅姓空姐在2002年,她32歲時認識林姓醫師進而交往,但林男卻在2005年3月底偷偷結婚。直到2012年底帶妻女出國遊玩,空姐察覺不對勁,逼問之下,醫師才在2013年6月傳簡訊告知自己已婚的事實。

林男還在簡訊中嗆道,「睡你十幾年,哪一次不是你情我願」?「難道我有拿著刀槍逼你陪我睡嗎?」傅女則反問:「你用欺騙的,你以為不做違法的事情,什麼畜生不如的勾當都可以做是不是?你用欺騙的方式,更卑劣無恥」。「你用這種惡毒的方式來欺騙我,叫做你情我願?」傅女不甘自己青春付諸流水,因而提告求償。

傅女控訴,結識林男時,兩人以結婚為前提交往,沒想到結果居然是自己被騙,慘當小三8年,導致失去青春歲月,喪失生兒育女機會,造成此生無法彌補遺憾。且身心靈受創無法面對親朋好友,人格權受有重大傷害,向林男求償320萬元。

法官審理認為,林男隱匿已婚事實,導致傅女不知情而同意發生性關係,有害於貞操權,判林男應賠償150萬元。

判決也解釋,88年修正民法第195 條,增設獨立人格法益「貞操」,乃係指「性行為之自主決定」,即個人對於其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有自主決定的權利。性行為之對象是否已婚,因涉及該性交行為是否為民、刑事法秩序所容許,屬於性自主決定權之重要事項,在一般情形,隱匿已婚事實致對方不知而同意性交,即有害於貞操權,得請求損害賠償。〈李遊博/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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