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社會要聞

男罹愛滋告前男友 罪證不足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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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一名24歲的男子因患感冒多時無法痊癒,前往醫院抽血檢驗,才赫然發現自己罹患愛滋病。男子懷疑是五年前在網上認識的何姓前男友傳染給他,憤而提出告訴,控告何男涉嫌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被告何男坦承是愛滋感染者,但僅表示兩人認識,並無交往與性行為,同意抽血檢驗比對,證明清白。

台北地檢署將兩人血液送往陽明醫院鑑定發現,病毒株高達99%相同,但檢察官認為這並無法證實何男就是傳染源。因為愛滋病毒株有數種,即便兩人病毒株完全相同,也難以認定就是傳染源。加上何男自始否認兩人曾發生性行為,原告也無法提出其他有力證據可證明兩人有過性行為,檢方依罪證不足,不起訴何男。

愛滋感染者破三萬人  危險性行為感染率高

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的調查,截至去年底為止,我國愛滋感染者累積人數已達到3萬1036人,其中有89%的患者以危險性行為的途徑感染愛滋病,尤其愛滋感染者首次發生性行為的年齡也有逐漸年輕化的趨勢。危險性行為不僅感染愛滋病等性病的風險提高,受到其他疾病感染的機率也較高,例如疾管署今年的數據指出,過早的性行為,讓淋病的發生年齡下降至13歲,而男男性行為等危險性行為更是感染「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的高危險群之一。

本案中的原告男子與被告何姓男子同齡,也都是在19歲時透過上網認識才進一步交往,最後導致愛滋病發與爭訟的發生。避免發生危險性行為,事後的法律訴訟無法保護健康與完整保障權益,等到性病上身,後悔已來不及。(許易旭/綜合報導)

疾管署建議下列情況者需要做愛滋病毒篩檢

1.沒有固定性伴侶或多重性伴侶者。
2.發生性交易或與陌生人性行為而未採取任何保護措施者。
3.曾與他人共用針頭、針筒之靜脈藥癮者。
4.性病患者。
5.曾有危險性行為又準備懷孕或已懷孕之婦女。
6.性伴侶為愛滋病毒感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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