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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需順應同婚潮 歐洲人權法院:一夫一妻的婚姻非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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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及多元婚姻意識正在高漲。不僅在美國,過去婚姻的定義也挑戰歐洲各國家。在這樣的社會氣氛下,LGBT社運人士爭取以人權為基礎的性傾向歧視法。然而,日前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ECtHR)公佈了一項裁決:同性婚姻只為表現平等價值,但並不代表一男一女的婚姻定義就是歧視。

這個判決起源於2004年轟動一時的「貝格勒市婚禮案(mariage de Bègles)」。法國同性伴侶蔡平(Chapin)及夏邦傑(Charpentier)到貝格勒巿議會申請結婚登記,因同性婚姻當時在法國不被允許而遭駁回,2人便向歐洲人權法院控訴政府歧視同性戀。

轟動於2004年的貝格勒巿婚禮案,當事者控告法國政府歧視同性戀。(圖片來源:yagg)
轟動於2004年的貝格勒巿婚禮案,當事者控告法國政府歧視同性戀。(圖片來源:yagg)

經過多年訴訟,上週歐洲人權法院宣佈法國最高法院的裁定結果。依照公約第12條「婚姻僅指一男一女之間的婚姻」的定義判決,該國否決2位同性成人者的婚姻申請,並不構成性取向的歧視。

然而,歐洲最具法定權威性的機構–部長委員會(Committee of Ministers)及威尼斯委員會(Venice Commission)也表示立場相同,以不違反歐洲憲法基礎,認定在克羅地亞、馬其頓和匈牙利的婚姻制度以一夫一妻結合為定義,並不承認同性婚姻的成立。

判決結果對於承受來自聯合國壓力,而被迫改變婚姻制度的國家來說,無疑是一劑強心針。歐洲聯盟天主教家庭協會(European Federation of Catholic Family Associations, FAFCE)總裁雷納德(Antoine Renard)最後則表示,歐洲人權法院的決定顯示家庭及婚姻獨特的重要性。同時他也認為,聯合國強勢介入各國政治已到了無法可管的地步,呼籲其他國際機構也堅持立場作出決定。(謝婷婷/綜合外電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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