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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上網約13歲少女發生性關係 事後人間蒸發被告判關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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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許多年輕人喜歡玩交友軟體,更有許多人是利用這些媒介來找尋一夜情,但亂玩的後果恐得吃上官司。台中市22歲鄭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年僅13歲的國中女學生小芳(化名),兩人首次見面,鄭男便開車載著小芳直奔苗栗縣一家汽車旅館內發生性關係,之後始亂終棄、音訊全無。小芳透過臉書方知鄭男已有女友,自己只是被洩慾的對象,於是透過學校教師報警,鄭男事後想花錢和解,遭小芳及母親拒絕,法院最後依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判刑3年。

綜合媒體報導,判決書指出,22歲的鄭男在2017年6月間,透過手機交友軟體BeeTalk,認識年僅13歲的國一女學生小芳,1個月後,兩人首次約會,鄭男便開車把小芳載到苗栗縣一家摩鐵發生性關係,事後小芳試圖再聯繫鄭男,他卻消失無蹤。

小芳搜尋鄭男臉書,發現他已有女友,一怒之下轉告學校教師,由教師轉報警方偵辦,檢警偵訊小芳時,她控訴對方「對我只是玩玩」,小芳還強調,「發生性行為那天有問過男方有無女友,但對方說沒有」;苗栗地院審理時,鄭男承認他知道小芳年僅13歲,一審依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判刑3年。

鄭男上訴二審,認為自己已認罪,有意和解並賠償,聲明法院援用刑法第59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減刑,台中高分院卻認為,鄭男與身心尚未成熟的小芳發生性關係,純粹為滿足自己性慾,發生關係後就拋棄小芳,這豈有值得憫恕之處?駁回鄭男上訴,維持3年徒刑,可上訴三審。

根據刑法第 221 條 (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 222 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也載明若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前條之罪者,得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227條第3項的準強制性交罪,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男女為性交者,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實網路交友複雜,多數人都不會於網路暴露真實資料,因此想藉由網路交友找尋性對象的人,若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恐吃上官司,而家長也應關心小孩上網狀況,別讓身心未成熟的孩子成為他人的洩慾對象,而害了一生。(孫圭苓/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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