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要聞

《浩鼎解析》國人都誤解的技術轉移和利益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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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院長翁啟惠有沒有做到利益迴避?其實可以分兩個面向看,一個是浩鼎解盲之後翁院長的發言,另一個是翁本身在技術轉移的過程中,是否有做到利益迴避。今天中研院內處理技術轉型條例的規範,可以對外公開檢視,若照翁院長目前所陳述的事實來看,就技術轉移的過程,他的確符合利益迴避的條件。

延伸閱讀:<獨家>翁啟惠父女是否違反利益迴避?中研院顧問完整解析

誤解技術轉移的初衷

一般民眾心目中對於利益迴避的規範,理解可能和現實中研院做技術轉移的實務上相差頗大。為了讓中研院的技術能夠獲得商業上發展的支持和可能性,在民國85年即由李遠哲院長的帶領下,成立了「研發成果管理委員會」,鄭哲民是協助建立該制度的執行秘書。關於利益衝突,他解釋説當初只有他和兩位助手,技轉業務都先由創作人與技轉對象接冾談條件,再由研管會決行,因此那時候,創作人大多參與執行技轉,因此那時研管會雖然沒有相關內規,反而更注意創作人是否有利益衝突的情形。

技術轉移,目的是為了讓中研院的研究能夠轉移到商業公司去,做更進一步的發展跟研究,期許將研究商業化。為了鼓勵研究人員發展技術,在技術轉移裡明確規定發明人可以獲得40%的利潤,中研院可以獲得40%,而國家可以獲得20%。

外界原先期待中研院的研究人員,用國家的資源技術開發出了先進的研究成果,應該完全回饋國家。但當初李遠哲院長設立技術轉移內規的初衷,即是站在合理鼓勵技術研發人員的角度,當世界各國都搶著研發先進技術、用大筆金錢鼓勵科學研究人員,若我們仍用「期待馬兒跑、不給馬吃草」的態度,恐怕中研院無法留下頂尖技術人才。

利益迴避的迴避對象

現行技術轉移制度中,特地設立利益迴避的條款和表單,而整份利益迴避的表單,也完全符合國內的法律,當然包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外界所質疑的利益迴避表單中並沒有放入子女,若要細究,其實連配偶都沒有放進去,這的確是中研院基層法務人員的疏漏,中研院也因此道歉。照鄭哲民律師的見解,其實這整條標註直接刪掉就可以了,「回歸母法精神,因為填表說明是子法,利益衝突迴避原則是母法,其中規定的二等親應依民法的規範,因此最好是刪除填表說明的列舉,民法二等親的規定其實也不因填表說明的漏列而改變其規範的對象。」

當外界質疑鄭哲民律師並沒有律師資格時,其實也並沒有弄清楚,整套技術轉移和利益迴避法規在技轉上的適用,並非只有一張台灣律師執照即可處理,必須了解技轉業務;而中研院的顧問,更需要能處理國際事務、商業上的利益折衝、國際法律之間見解不同等方面處理。鄭哲民律師擁企業碩士、國際關係碩士、法學博士等身分,更有通行全球的美國律師執照,再加上長年為中研院處理國際技轉業務,因此他為此發言實屬洽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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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哲民律師具有美國律師資格,在國際上談技術轉移以美國律師的身分是通行無阻的。 圖片來源:鄭哲民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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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哲民律師具有美國律師資格,在國際上談技術轉移以美國律師的身分是通行無阻的。 圖片來源:鄭哲民律師提供

法界人士表示,鄭哲民是律師,有美國聯邦法院執業執照,因此肯定其有台灣律師同等的訓練,只是沒有台灣執照,但是,在台灣提供法律見解並不需要台灣執照,而有台灣執照也不一定能提供好的法律見解,最重要的是所言合法合理,能為當事人釋疑。台灣法律規定二審以上代理才需要有律師資格,然而若經審判長同意尚可出庭代理。

利益迴避的理由:避免賤賣技術

簡單講,發明人發明了一項技術,需要和廠商配合進行商業化,因此需要技術移轉,而賣這項技術的過程中,若發明人沒有主導談判過程,他就不需要去考慮利益迴避。

為什麼要在販賣技術的過程討論利益迴避?因為有可能把一項技術賣便宜了,因為對方公司是你的好朋友、親人,故意把中研院一項高科技的技術賣得過分便宜。因此利益衝突是為了避免賤賣中研院的研究技術,規定凡是經手技術移轉過程的人員都需揭露利益關係,而發明人因為是拿出來賣,他本來就有得到40%的利益,如果他沒有參與談判定價金(對價關係),他根本不需要去看是否有利益迴避的必要,因為不會產生利益衝突。事實上,發明人也是直到談判過程結束之後,才知道依照40%的條件談完他能夠得到多少利潤。

翁啟惠本無利益揭露必要

至於翁院長沒有填子女的部分,是因為在2013年,在Global H酵素的技術轉移的過程中,他並沒有站在利益衝突的角色位置上。翁授權一位研究員擔任代理的角色,決行是研發成果管理委員會,最終決定的是副院長。其實這次浩鼎解盲新藥的OBI-822的新藥是過去翁啟惠在進入中研院之前,由案外人研發並移轉的成果,並沒有牽涉到中研院,因此更不需要受任何限制跟揭露。

因此在這過程中,翁院長其實並不需要做到利益揭露,因為翁院長的女兒並不會因為2013年Global H酵素的技術轉移過程,獲取任何新的利益,她原先就已經持有浩鼎股票,並沒有因為2013年的轉移而增加。

並不能說因為技術轉移給浩鼎,就會讓浩鼎的股票上升,因為股票取決於市場,是受市場所影響,再加上新藥開發必須背負股票變成壁紙的風險,並不能以技術轉移作為圖利的標準,沒有人能保證技術轉移之後的新藥開發一定成功。而先前浩鼎原先持有翁院長技術的部份,那更是早在翁院長進入中研院之前、在利益衝突迴避原則辦法出來之前,就已經完成的技術轉移,因此若照此事實,並沒有違反利益迴避原則。

利益衝突是為了人民的利益看緊荷包,但有立委在質詢翁院長時,拿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來質詢翁啟惠,翁其實並不明白這些法規,所以當下口頭說會遵守。其實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第5條和中研院內利益衝突迴避法的第5條根本相同,僅部分文字針對科技轉移做修改。

中研院利益迴避法第5條:

「本原則所稱利益衝突,指當事人執行科技移轉業務時,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者獲取利益者。」

公務人員利益迴避法第5條:

「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浩鼎案的困境看台灣生技業的發展

浩鼎一案是研發新藥,屬於高風險投資,股價完全無法掌握,有可能因為研發新藥成功,成為股王;也有可能因為研發失敗,造成股價暴跌成壁紙。若作為發明人,找自己熟識的人來投資,讓技術能夠成功商業化是非常合理的一件事,若真的要完全迴避利益、連熟人都無法找來投資,會十分困難。

整件事是否牽涉到內線交易、翁院長所陳述的事實是否為真,以及翁院長在浩鼎案解盲之後的發言是否有牽涉到利益迴避,應交由檢調調查。但若就翁院長所陳述的事實、和中研院的技術轉移規範、利益衝突迴避原則,其實並沒有太大的問題。 (馮紹恩/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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