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要聞

才女作家自殺案誰下令媒體噤聲?衛福部改口:符合社會公益可揭露被害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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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女作家之死相關後續持續發酵,衛福部日前發出新聞稿強調,「深感遺憾,呼籲社會大眾除了要重視性侵害被害人的心理創傷議題之外,也要留意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有關被害人身分隱私保障之規定,小心誤觸法律規定。」自此,媒體報導時都格外謹慎,衛福部長陳時中3日受訪時則說,衛福部譴責加害人的行為,帶給社會如此大的不安,盼檢調儘速釐清案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可保護被害人。

只是,陳時中的說法,對照衛福部在4月28日發出的新聞稿,似乎有點矛盾。當時衛福部在新聞稿中強調,「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張秀鴛司長進一步說明,為強化身分隱私保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及第13條之1明訂『任何人』除有特殊情況或正當理由,皆不得透過媒體、網路等其他方式,公開或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地方政府社政機關依法得裁處最高新臺幣十萬元罰鍰。」陳時中的說法也遭網友砲轟「「見風轉舵」、「當初誰下令媒體噤聲」、「部長打臉自己保戶服務司。」

由於名字是否可以揭露引發議論,而張秀鴛3日晚間受訪時改口,符合社會公益下可揭露被害人姓名,但須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去判定,如果是平面、報紙就是地方的觀傳局,電視、廣播媒體則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網際網路是地方政府的社會局等去評斷。

之後,包括台北市觀光傳播局局長簡余晏、台北市社會局長許立明接連表示,媒體和網友適度揭露符合法規和社會需要。簡余晏認為,基於社會公益、社會對於案件的關注,以及社會必須在重要事件上獲得共識並向前的前提下,媒體揭露受害人姓名符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3項規定。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第3項規定:「第1項但書規定,於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要者,亦同。」簡余晏與局內主管研商後,認為對媒體基於公益及教育意義,在這個案件上報導事實並不違反社會公益規定。

簡余晏說,柯文哲市長最強調的是真,我們不需要虛矯的謊言,這個案件的受害人父母已同意揭露受害人姓名,媒體在社會公益下適當的揭露事實,符合社會需要及法律規定。(李遊博/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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