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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地檢署16日上午發表新聞稿指出,國民黨山地原住民選區立委簡東明涉嫌在屏東以現金方式賄選,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向簡東明等58人提起公訴。
簡東明在屏東潮州鎮的聯合競選總部,以發放工作費的名義,交付14萬8000元現金給王榮儀,用來向瑪家鄉的投票人買票;另交付12萬3000元現金給王榮儀,並囑咐王榮儀轉交給馬昭明,用來向三地門鄉的投票人買票。
檢方表示,王榮儀取得款項後,依據簡東明審核的「瑪家鄉輔選幹部名冊」,再用工作費用的名義,親自交付現金匯款1500元或3000元不等的現金,或委託蔡姓工作人員轉交給李姓工作人員等有投票權人,共計50 人。馬昭明取得款項後,也照依據簡東明審核後的「三地門鄉工作人員名冊」,以工作費用名義,親自交付 2000 元至 7000 元不等的現金,給7位有權投票權人。
全案偵查終結,檢方表示,承辦檢察官認為這些金額的發放,是依據有投票權的選民為單位發放,並非以工作成果或付出實際勞力標準發放,交付時並未指示具體的工作項目,也沒有一定的核銷方式,發放手法隱匿,認定為賄款。(馮紹恩/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