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要聞

司法院通過《涉民法》修法承認台人跨國同婚 中國籍伴侶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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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22日通過《民事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涉民法)第46條修正草案,規定只要同性伴侶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就可在台登記結婚,草案將送立院審議。不過若對象為中國大陸人民,因牽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不在此法範圍內。

2017年5月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台灣同性伴侶可辦理結婚登記,但因《涉民法》第46條規定,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應依各當事人的本國法。也因此,台人同性伴侶的本國法若不承認同性婚姻,就不具備其本國法的成立要件,即便在台登記結婚也不被承認。

對此,22日司法院第189次院會通過《涉民法》第46條、第63條修正草案,新增「適用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因性別關係致使無法成立,而他方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律」。也就是說,即便外國人的母法不承認同婚,仍可依照新法規定,與台人登記結婚。目前待草案函送行政院會銜立法院審議。

舉例來說,台人與同性伴侶新加坡人在台灣登記結婚,雖然新加坡本國法不承認同性婚姻,但在台灣登記屬合法;若兩人到澳洲登記,因為澳洲開放同婚,因此在台灣也具有同等效力。不過若同性伴侶的一方為中國人,由於涉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此次修法不適用中國人士,但香港及澳門人士則因《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類推適用《涉民法》。

目前全世界僅有29個國家承認同婚,其他166國大都不承認同婚,僅少國制定民事結合或同性伴侶專法。(艾以琳/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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