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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不違憲 婦團:肯定並認可應升級現行處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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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31日針對性侵犯強制治療做出釋字第799號解釋,大致上合憲;但關於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程序保障宣告違憲、以及長期治療未定期限做出警告性宣示,若3年內未調整可能將宣告違憲。對此,包括台灣防暴聯盟、現代婦女基金會、勵馨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今下午5時舉辦記者會回應,給予大法官解釋肯定,也坦承現行制度過於陳舊、資源及人力都不足,呼籲政府機構能重視問題盡速改善,讓社會大眾、被害者及其家屬免於被害恐懼。

台灣防暴聯盟理事長王珮玲表示,肯定大法官對刑後強制治療的重要性,同時也認可法官針對2項執行上的項目做出檢討修正,包括接受刑後治療的被告必須擁有到庭陳述權,以及現行制度已趨近刑法的刑事處罰有違憲疑慮。她期待未來相關部門如衛福部、法務部或內政部能積極改善。

王珮玲提出5項訴求,包括精進過時的風險評估工具、建制多元處遇制度提升治療品質、強化社區監控、建置治療及安置的法規及制度,並成立跨部會因應小組來整合上下游制度。

現代婦女基金會王如玄律師則表示,刑後強制治療的制度早在歐美早已實施,美國在針對特定類型病犯是沒有設定期限且終生,在德國最長期限可達10年,而台灣在設計這個制度時也是參考國外的經驗。她認為,法律制度本身沒有問題,但在執行環節出問題,呼籲相關機關應盡速修正,若大法官3年後宣告違憲,恐怕又會讓婦女朋友擔心受怕。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則認為,評估性犯罪者再犯的專業性跟困難度很高,但台灣缺乏專業資源,培育人才方面也不足,因此無法對性犯罪者做精準的評估及分類,治療處遇品質自然大打折扣,建議資源不足就做有效分流,間接提升效能。

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建議,再犯評估要更精精準,加害者在返回社區時應有良好的外控機制避免再犯;她也認同分流制度,有些加害者在治療後被鑑定再犯可能性高,就可仿效美國終生監禁,適當跟人群隔離。

輔仁大學醫學院臨床心理系黃健教授則提出現行制度的2個問題。首先,現行系統已使用超過20年,使用的效能因過時未能產生實質效能,他建議中央主管機關研擬有實證科學基礎的評估系統;再者,目前的新進開案量大於結案量,在個案不斷累積下,他認為應該要改變分派模式,依照不同風險層級來分派不同的處遇治療模式,並重新檢視社區對病犯的治療模式。

東吳大學健康暨諮商中心主任姚淑文最後則強調,上述專家學者的建議都必須由政府成立專責單位統籌辦理,甚至成立專款來處理,並加強性侵害防治的專才的培訓,如此才有可能在3年內整頓大法官所提出的缺失。

家庭主流化聯盟召集人曾獻瑩在召開記者會上也提及,擔心大法官過度強調時間,會讓這項解釋變成向醫生及專家學者施壓,要求醫生、專家學者在多久的時間內「治癒」病犯,或者當專家學者在治療或評估病犯時會感受到壓力。曾獻瑩認為,沒有人可以保證多少時間可以治癒,若治療結果評估再犯風險仍未顯著降低,則應持續治療,不應讓醫生背負壓力。(艾以琳/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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