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要聞

檢聲請刑後治療戀童犯 法院駁回:一罪不二罰,雙重受罰侵害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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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男因犯下強制猥褻、妨害性自主案件,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1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並在刑期執行前入院施以治療直到治癒,期間不得逾3年。楊男刑期至明年4月間即將縮刑期滿出獄,但因評估有再犯之虞,檢方聲請再次強制治療,嘉義地方法院則以雙重受罰危險及侵害人權,裁定駁回。

楊男曾在84年犯下強姦罪被判處5年6個月徒刑確定;豈料在88、89年假釋期間再度犯下3起強制猥褻及1起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害人均為未成人者,其中2名未滿16歲、另2名則未滿10歲,最後楊男因上述罪行再度被判入監服刑20年,並在91年6月至94年6執行強制治療。

據《中央社》報導,嘉義地檢署指出,楊男在送醫鑑定顯示有精神障礙,不僅有慢性精神分裂症且為「戀童癖」患者,今年10月再次進行第10次治療評估會議時評估楊男有再犯的危險,向嘉義地方法院聲請楊男刑後強制治療。

然而嘉義地方法院表示,基於一罪不二罰的大原則,如再對楊男以強制治療,有雙重受罰危險且侵害人權裁定駁回,最後認定若楊男有再犯之虞且有接受治療必要,應由法務部及相關主管機關共商採取以非保安處分性質的安置治療來替代。

事實上,比台灣更早施行「對性犯罪者實施刑後強制治療」的美國及德國,都曾因刑後治療是否違反人身自由保障做過釋憲討論,結果都是合憲的;歐洲人權法院的大法官甚至認為,在性犯罪者的心理與精神狀態顯示確實具有高度再犯危險而施行的「預防性拘留」,不能被視為「重覆性的懲罰」,因此裁定德國的釋憲案未違反人權公約。

那麼性犯罪者真能被「治癒」嗎?《風傳媒》報導,衛福部立草屯療養院一般精神科主治醫師黃聿斐表示,自己常被追問的問題就是「個案到底要多久才能被治好?」令她啼笑皆非,因為實在沒有標準答案,也正因為如此,黃聿斐從醫學角度來看,不為刑後強制治療框定期限,確實符合實務需要。

衛福部心口司第四科科長李炳樟則指出,就連癌症包括在內的生理疾病,在穩定控制後都有一定的復發率,就能瞭解專業的心理與精神治療,仍有其侷限性;也就是說,所謂性犯罪者再犯率為「零」的治療結果很有可能是不存在的。

李炳樟說,因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嫌被判緩刑或假釋者,至少還有觀護人高強度監控,必要時法院還可裁定配戴電子腳鐐、安排測謊、禁用3C產品或不得接近國中以下學校等規定,但對於服刑期滿,又經精神鑑定再犯率不那麼高的性犯罪者來說,除了每月1次的社區治療,多數都是自由時間,再犯風險可能因此升高也是不爭的事實。(艾以琳/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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