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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侶盟等團體兒童權利公約建議書太誇張 幸福盟批: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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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侶盟和其他團體日前在兒童權利公約國家報告提出的建議中,數點建議遭到幸福盟批評非常荒謬,簡直本末倒置,「把兒童權利公約變成同志權利公約。」其中關於要求具有宗教背景的收養機構,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而拒絕收養等,數個建議等於將同志的相關權利與意識形態凌駕在兒童權利之上。

兒童權利公約是聯合國多個國家都簽署的公約,主要是保障兒少權益而設置,但礙於我國未受聯合國承認為國家,所以過去都無簽署的機會。在2014年透過立法院將該公約內容制定施行法,予以國內法化,來推動政府各個部會機關、法律保障兒少的權利。

收養必須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

其中,伴侶盟和其他團體所提出的訴求引起幸福盟的不滿。幸福盟教師代表表示,例如他們的報告書中要求,因為許多收養單位具有宗教背景,必須要求宗教單位不能以性別歧視阻礙同志家庭收養。幸福盟就批評,這要求根本違反了「以兒童利益為最佳原則」的考量,若今天機構評估有一同志家庭不能收養,是以其他理由如經濟因素,是否就會遭同志家庭以「歧視」為由告上法院?

他以收養孩子的過程為例,說明現行收養的制度中,一律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優先。「今天並不是你這個家庭、同志家庭想要小孩來考量,而是以孩童最佳利益為考量。」他自己家庭關係穩定,經濟來源也無虞,在外人看來是一個很美好的家庭,但收養機構的考量會比這一切更細。

例如,收養的機構會認為,當他和太太的關係還有改進空間,所以建議他們去作婚姻諮商,還要作詳細的健康檢查,並提供財力證明在職證明無前科記錄證明。

歧視定義必須清楚

報告書中又提及所謂的全面性反歧視法,幸福盟就批評,到底「歧視」的定義是什麼?「目前法規中,如性平教育法對於『性別』的定義非常模糊,造成某些團體跟專家學者,用自己的方式去詮釋『性別』,造成法律上名詞定義不清、甚至混淆的情況。」實際上,在其他法規當中,凡是提及性別均是以生理性別男、女作為認定,但僅有性平法中的性別並沒有清楚明訂,產生讓他人隨意曲解、甚至和其他現行法規實務上有差異的現象。

若要訂定反歧視法,幸福盟認為,就必須明確定義出歧視的定義,否則定義模糊,容易變成照當事人的意願進行認定,而缺乏客觀條件判斷的標準。

報告書中也要求,不管家長或監護人是否同意,都必須能接受同志教育和性教育。幸福盟表示,性平教育和性教育、同志教育不是不能教,「重點是內容到底教什麼?」若性教育的內容出現違反兒少權利保護法,非常不恰當,那是否代表兒少權益保護法不恰當?目前出版品也有分級制度,限制未成年人接觸部分資訊,對兒童、青少年是一種保護,「不是說要教性教育,變成全面開放、沒有限制。」(馮紹恩/台北報導)

兒童權利公約民間監督聯盟所提出針對兒童權利公約建議

1、同志社群可單身收養

2、協助”出養的單位”,讓同志可收養

3、家長或社福機構不能以保護之名勸說改變子女的同性戀

4、政府不能以保護之名剝奪接觸性資訊、同志教育的機會

5、各級性平委員會委員要被審核是否具同志平權的概念

6、特定宗教信念的家長不能干涉性平教育和同志教育

7、性別教育、社會媒體教育、讓孩子從小浸泡在性別友善的多元氛圍中。

8、未成年的合意性行為以刑法處罰,應思考修改

伴侶盟的兒童權利公約影子報告建議:

1、無論家長或監護人是否同意,青少年都要能接受含同志教育和性教育的性平教育。

2、落實性平法,研議制定更全面的反歧視法

3、收出養機構及法院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傾向、性別認同而為歧視之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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