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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沒收教師管教權1/《兒童權利公約》被教育部誤解? 正確解讀請看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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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公佈除了「特殊情形」否則不得於下課時間管教學生,並規定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時,教師應停止處罰或調整處罰,由於引發教師及家長團體大肆反彈,於16日低調下架相關辦法。家庭主流化聯盟召集人曾獻瑩今(18日)偕同家長、人權團體召開記者會,一同聲援第一線基層敎師。

曾獻瑩今日於家庭主流化推廣中心召開記者會,邀請高雄市家長協會、高雄市家長聯盟理事長洪志和、臺北市學校教育產業工會榮譽理事長李惠蘭、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副秘書長單信愛、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郭大衛,一同聲援第一線基層敎師。

教育部宣稱引發爭議的第15條「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應調整或停止所執行之處罰措施……」,是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兒童最佳利益,及第12條尊重聆聽兒童意見。當學生對於教師處罰有異議時,教師應調整或暫時停止處罰,並給予學生說明機會。教育部也認為,教師可在此時自我檢視,避免誤觸違法處罰行為(例如鞭打、公然侮辱、身心虐待等)。

曾獻瑩呼籲,教育部不要一味討好年輕人,教師不管教對於年輕人真的好嗎?以猶太人的教育為例,其教育舉世聞名,猶太人也是諾貝爾獎得主最多的民族,他們遵行聖經的教導,重視教育及管教,在聖經箴言裏甚至說到,「不忍用杖打兒子的,是恨惡他;疼愛兒子的,隨時管教。」

單信愛指出,教育部並未了解清楚《兒童權利公約》,其中「表意權」(第12條),「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是指讓兒少有機會表達意見、有機會被徵詢,再制訂相關辦法的時候對於與學生溝通,並尊重學生的意見,但是現在學校正逐漸失去品格教育,強調學生應有的權利卻未負上相對應的責任,甚至對教師管教有否決權,實在不當。

單信愛認為,校園不該成為權利角力場所,而是講愛、管教的場所,家長樂見不當體罰從校園中消失,但是家長也認為應恢復教師合情合理且合法的管教權,符合兒童最佳利益才是《兒童權利公約》的意義。單信愛提醒,避免恐龍家長,讓老師不敢管教,此舉同等放棄孩子的受教權,教育部不應匆促立法,應傾聽家長、師長團體建議。

對於教師的管教措施,第22條提及,「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教育部表示,內容修正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為維護兒童休息及休閒的之權利,避免教師「應下課而未下課」,並自我檢視利用下課時間實施管教的必要性。

李惠蘭指出,《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締約國承認兒童享有休息及休閒之權利;有從事適合其年齡之遊戲與娛樂活動之權利,以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與藝術活動之權利。」並非針對教育,而是重視兒童的休閒,請教育部不要「張冠李戴」,誤解原意。教育部頒布此辦法,是對教師專業不信任,但教師多半是出於善意,才願意多自己的休息時間,在下課時間教導學生功課。

洪志和提醒,家長們應該要了解孩子的學校教育,不要只把孩子丟給學校。不管不教不尊師重道的惡性循環,苦果勢必由家長自己擔。洪志和認為,籲教育部在頒布相關規定前,能先行與家長們討論,避免「閉門造車、換湯不換藥」的「文字內容」修正,不慎犧牲親師生權利。

郭大衛認為,此辦法顯示教育體系的「信任危機」,原本教育部應該是作為教師的後盾,幫助教師執行職務。面對學生如果在課堂上的不當行為,教育部一再限縮教師的管教權,請問老師如何形塑學生的品格?

(教育中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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