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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教部下架新規定2/不能在下課時間管教學生? 試問管教空間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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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8月初修正《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其中第15條「學生抗議應調整或停止處罰」及第22條「下課時間禁止管教學生」最受爭議,引發教師團體反彈,同於9日發布相關聲明。台北市教師會前任理事長張文昌認為新規定意味著不信任教師,也不尊重教師專業。教育部於昨(16)日低調表示,將重新檢討該注意事項之文字內容後,再行頒布。

對於教師的管教措施,第22條提及,「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指出,此規定相互矛盾,第9款「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其打掃環境」……卻又在底下加上了但書:「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全教產認為,自96年零體罰入法之後,教育部未訂定相關配套辦法,學生輔導管教之責完全丟給基層教師,教育部脫離教育現場,導致基層教師無所適從,最終將使學生蒙受其害。

全國教師會(全教會/全教總)表示,教導學生學習團體生活,遵守紀律,進而學會自律,這些都是促進兒童成長的重要教育,需要透過合理的管教措施,倘若教育部扼殺了教師的合理管教空間,其實也扼殺了兒童學會遵守紀律和自律的教育。全教總認為,第22條規定大有問題,許多管教措施本來就無法在上課中實施(若實施將導致學生無法上課),例如: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必須在下課期間執行。雖有「除有特殊情形外,……」的例外條款,但何謂「特殊情形」?針對有疑義的規定,全教總希望教育部能夠「說清楚、講明白」,讓教師清楚知道管教的空間在哪裡,以免觸犯紅線或根本不敢管教。

教育部對此表示,內容修正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為維護兒童休息及休閒的之權利,避免教師「應下課而未下課」,並自我檢視利用下課時間實施管教的必要性;若學生在下課時間仍有違反常規行為,教師仍可在下課時間管教學生。

張文昌指出,根據《教師法》第51條,教育部應諮詢全國教師會,才訂定相關規定該辦法具有強制力,對於教學現場的影響甚大,應先諮詢相關團體,如:教師團體、校長團體及家長團體。

張文昌說明,現在教師管教學生已相當不容易,此規定不僅讓老師綁手綁腳,也意味著不信任老師,認為老師會濫用權利,故意不讓學生下課;張文昌直言,不讓學生下課對老師並沒有益處,老師也需要休息。

教育部於昨(16)日低調發布新聞稿說明,此規定原意是避免藉由「禁止學生下課」的方式處罰學生,但用字生誤解,將重新檢討該注意事項之文字內容後,再行頒布。

(教育中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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