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要聞

驅離太陽花民眾挨告殺人未遂 馬英九、江宜樺獲判無罪

[adrotate banner="32"]

前總統馬英九、前行政院長江宜樺等人,因2014年323太陽花學運時下令驅離行政院前的靜坐群眾,遭依殺人未遂等罪起訴。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馬英九等人並未下令「限時驅離」, 15日判決馬英九等4人無罪。

地院表示,本案案發地點為行政院院區,屬集會遊行法第6條規定的集會遊行禁制區,陳抗群眾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禁制區內集會,已經是非法集會,且群眾進入行政院院區及中央大樓的過程,並不是全部都採用和平或未使用暴力的方式。

地院表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黃昇勇本於職責到行政院院區現場查看後,認為行政院是處理國家各項重要行政事務的聯繫及決策機關,為了維持該憲法機關正常運作,及公共秩序、安全之考量下,決定執行勸離、驅離任務,而前警政署長王卓鈞調派中央警力協助,是屬於合法的行為,並沒有濫用職權。

地院表示,本案驅離任務是由黃昇勇局長本於權責指示在執行時應符合比例原則,而驅離的方式及細節,則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各分局分局長按照現場狀況決定,並不是由馬英九、江宜樺、王卓鈞直接指揮。

地院指出,馬英九、江宜樺、王卓鈞也沒有向各分區指揮官下達「限時驅離」的命令或給予任何時間壓力的情形。

地院指出,本案執勤員警所配置的齊眉棍、長盾、木質警棍等裝備,都是保安警力執勤時需要攜帶的裝備,而不是為了執行本次驅離勤務特別要求的裝備。而且案發當日現場分區指揮官也是本於職權依照現場狀況指揮使用高壓噴水車,在指揮噴水車時也有先踐行勸離程序,並沒有蓄意使用高壓噴水車傷害抗議群眾的情形。

地院說明,另外驅離行動會依階段不同,而有依序採行勸離、抬離的可能,而案發當日員警也是先採用柔性勸離方式,大部分民眾都能配合自行起身離開行政院院區,因此現場人數也隨著勸離手段的實施而減少,所以不能用案發當日曾經前往參與行政院院區聚眾活動的人數,來認定警方一定會採取暴力驅離的手段。

地院指出,依323陳抗事件相關影片內容可見,本案驅離過程確實是依照黃昇勇局長指示分階段採取柔性勸離、警告、抬離等必要作為,且現場多數員警也是採用1對1、多對1的方式,徒手合作將躺地、坐地群眾逐一抬起或架離;也有多數員警在執行驅離行動時,看見民眾受傷,便急著呼喚救護車,想要協助民眾送醫診治,因此無法認定當日執勤員警是廣泛蓄意採用暴力方式驅離民眾。

地院強調,本案驅離任務中雖然有少數員警施用暴力,但是該次執行驅離任務的員警多數是來自不同單位、臨時編組,彼此間並不熟悉、臨場反應也不同,所以在因應突發勤務時,本來就難以期待充分預測及掌握這些員警的應變方式,因此無法認定黃昇勇局長、含方仰寧在內的現場指揮官、或協助調派警力支援的王卓鈞、支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依法執行職務的馬英九、江宜樺能夠事先知道有員警會在這樣大型群眾驅離行動中,對於個別民眾採用違反比例原則的暴力行為,所以無法推論被告4人有用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授權執勤員警以暴力驅離群眾。故法院判定,馬英九等4人無罪,全案還可上訴。(劉奕/綜合報導)

在愛中竭力追求真理,重視媒體對家庭及年輕人的影響。

喜歡這篇新聞嗎?

捐款支持風向新聞


或是,把文章分享給您的朋友吧!

 

 

愛傳協會(02-2369-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