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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應依748解釋文讓同婚登記?法務部:勿過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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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前天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打行政訴訟,要求法官依宣判〈民法〉違憲的748號解釋文,判同婚登記即刻「合法」。當天稍晚,行政院法務部回應,解釋文未宣告民法哪一條違憲或立即失效,勿過度解讀。長期關注該議題的律師裘佩恩也在10日投稿指出,按解釋文2年期限意思反推,2年內仍應無法登記,但若法官判讓同婚合法登記,恐開惡例讓司法凌駕行政立法。

伴侶盟協助一對女同性伴侶,針對2014年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遭拒進行訴訟,他們認為大法官釋憲748號解釋文已宣判〈民法〉沒保障同婚是違憲,先前行政機關拒絕同性登記所依據的法規視同無效,不能再禁止同性登記結婚,行政機關應該按照釋憲的含意變通,讓同性伴侶即刻合法登記結婚。

對於他們的聲明,法務部馬上發文澄清,748號解釋文沒有提及〈民法〉哪一條文違憲或立即失效,而是說「逾期未完成立法始可逕為登記」。另外,同婚的行政法制化,行政院正邀集各機關審慎研擬中。關於伴侶盟昨訴訟之案,法務部則說,尊重法院審判獨立原則不予以干涉,但各界不宜在結果未出來前「過度解讀」。

裘佩恩今投稿指出,748號解釋文僅說,要保障同性別二人的結合,並沒有限制立法機關修民法或專法,甚至也沒提到一定要是「同性婚姻」,只要達到前述「保障」之目的即可。且日後立院又會在「修民法、立專法」及若立專法的「專法名稱」上發生爭議,根本不光只是直接登記這麼簡單。

裘佩恩更進一步指出,748號解釋文有考量到此議題的複雜和爭議性,給予2年的立法期限,顯示法務部和大法官瞭解此議的困難性,不能輕率立法。而更重要的是解釋文中的「逾期未立法始可逕為登記」,反推2年期限內仍應無法登記,因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在立法之前,無法源依據是沒法單憑748號解釋文或「一則行政法院之判決」讓同婚登記。

裘佩恩也特別談到,748號解釋文,已有司法侵害立法權的爭議,若以一則行政法院判決就讓同婚可以無法依據就合法結婚,將對現行法體系產生巨大衝擊和適用上的困難。甚至,此例一開,恐造成以司法凌駕於行政、立法,三權分立結構難穩定的情況。

但伴侶盟昨批是法務部是詭辯並認為正確解讀應是,大法官不光認為〈民法〉婚姻章沒保障同性伴侶是違憲,把〈民法〉解讀只保障一男一女也是違憲。故除修民法外,應按748號解釋文意旨變通〈民法〉解釋讓同性伴侶登記結婚;因目前只要依民法及戶籍法直接套用在同性伴侶上即可,最多用法律解釋來填補或針對行政作業進行調整因應,毫無困難。他們進一步批「同志公民沒有義務忍受因行政與立法怠惰所帶來的違憲侵害」,立刻讓同志登記結婚才是符合憲法精神。(李明凱/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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