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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翻攝網路
記者蒲孝如/台北報導
保護未來國家棟梁的食安新法上路,為促進兒童均衡飲食,衛福部食藥署將於2016年1月1日實施「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營養成分不符規定的高脂肪、高熱量、高鈉、含糖的零食、糖果、飲料、冰品等垃圾食物,其廣告不得於下午5點至晚間9點播放;且廣告中不可宣稱該食物可取代正餐;標榜「兒童餐」的食物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營養比例,才能隨餐加購及附贈玩具。
食藥署企劃及科技管理組副組長遲蘭慧表示,不適合未滿12歲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定義為,總熱量中脂肪熱量佔30%以上、飽和脂肪熱量及額外添加糖熱量各佔10以上%,鈉含量每份400毫克以上。
根據營養師建議,9-12歲的孩子一天應吃六大類食物,蛋白質總量為6份(指豆魚肉蛋類),蔬菜、水果及全穀根莖類各3~4份,低脂乳品類1.5杯,一份大約大同電鍋米杯一杯的量,另外,由於麵品常加工,因此選擇米飯為主食比較好,也較為天然,引起過敏的現象會比較少。而米飯中,又以糙米的營養價值最高。
知名速食業者麥當勞為了配合新制已於11月全面更新兒童餐,停賣雞塊、薯條等高熱量產品,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範的「全新快樂兒童餐」;從主餐、配餐到飲料,提供孩子更多蔬菜水果,以及更均衡的營養,因符合法令規定,所以仍可提供玩具促銷。
食藥署呼籲,該辦法正式上路後,相關業者務必依法辦理,違者可依食安法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4-400萬元罰鍰。衛生機關除加強業者輔導外,並於該辦法正式施行後,強化相關廣告及促銷活動之稽查,以促進兒童均衡飲食,維護國民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