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要聞

因應立法院修法結果 內政部:戶籍登記已有備案

[adrotate banner="32"]

攸關同性婚姻的大法官釋憲期限5月24日將至,內政部表示已做好準備,若在期限前法制化,戶政系統將新增「同性婚姻登記」等戶籍登記項目;如果無法如期法制化,也會進行戶政系統修正,可受理同性者的「結婚登記」。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於是在2017年5月24日公布,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因此要求主管機關在公告後2年內,也就是2019年5月24日修改相關法律;但依大法官解釋結果,沒有規定主關機關是要「立專法」還是「修民法」。為此,也衍生不少問題。

內政部長徐國勇日前表示,針對同性婚姻戶籍登記,內政部已經做好雙軌準備。而根據內政部「同性婚姻法制化戶籍登記因應措施」報告,若同婚專法趕在524期限前完成法制化,戶政系統將規劃新增「同性婚姻登記」、「同性婚姻撤銷登記」、「終止同性婚姻登記」等戶籍登記項目,繼親收養將沿用現行收養登記作業,僅需修正性別檢核功能,可如期配合修正並辦理戶籍登記。

有關戶籍登記相關書表文件,將因應新增之戶籍登記事項,增訂「同性婚姻書約」、「終止同性婚姻協議書」等文件作為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

有關同性婚姻關係者辦理繼親收養,收養者稱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養子女稱呼其同性婚姻關係之雙親為「父、養父」、「母、養母」,相關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之稱謂欄位及父母欄位「養」字不省略,規劃填寫「父、養父」或「母、養母」。

另,成立同性婚姻關係者其雙方互稱「配偶」;成立同性婚姻關係者的一方,並未與他方的血親成立姻親關係,故成立同性婚姻關係者與他方之親屬間互稱「家屬」。

另一方面,若是同婚專法無法在期限完成法制化,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相同性別之二人得依民法婚姻章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內政部將如期完成戶政系統修正,可受理同性者之「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及其廢止撤銷登記作業。同性婚姻登記之雙方互稱「配偶」,同性婚姻登記之一方與他方之親屬間互稱「家屬」。

另據《聯合新聞網》報導,最後修法通過結果,可能依照民進黨立委林岱樺所提版本,定義同性兩人為「同性結合」,對此,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說,到時登記的名稱、名詞等會配合做處理,看專法條文怎麼通過,內政部已有備案。至於「同性結合」是不是合憲,則交由法務部,和司法院認定。(李遊博/綜合報導)

在愛中竭力追求真理,重視媒體對家庭及年輕人的影響。支持風向新聞,♡ 捐款連結:

http://lovecom.org/donate

喜歡這篇新聞嗎?分享給您的朋友吧!

 

 

愛傳協會(02-2369-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