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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警無罪引公憤!警政署:上訴到底 律師教戰:二審可翻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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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嘉義派出所在2019年7月發生殺警案件,警員李承翰遭鄭姓男子持刀朝腹部猛刺;李承翰雖臟器外露、滿地鮮血,仍奮力搏鬥、制伏對方,事後緊急送往醫院救治,仍於隔天上午不幸離世。

昨(30)日法官判決出爐,嘉義地院根據精神鑑定報告,認定鄭男行凶時處於思覺失調症發病狀態,依《刑法》第19條第1項判處鄭男無罪,以50萬元交保、強制就醫5年。

李承翰爸媽對判決無法接受,李承翰爸爸說「太離譜」,李承翰媽媽說,「殺人裝瘋就無罪,怎麼讓警察執法安心?以後誰敢當警察?」。基層員警得知判決也現場崩潰,大罵法官是恐龍法官。

警政署長陳家欽說,嚴重打擊警察的士氣,判決結果不公,完全無法接受。將聘請律師全力協助家屬上訴。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長陳順和獲悉這項判決,表示「不符合社會期待」,將以司法手段解決,上訴到底。

網紅「黑心律師」楊律師在臉書PO文,強調「全案仍有翻盤機會!」楊律師說,「若我是檢察官,我會用下列理由上訴第二審。」

楊律師提出質疑,我相信被告有精神障礙,但有嚴重到「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而適用刑法19條第1項而無罪的程度嗎?或是很嚴重「辨識能力顯著減低」而適用刑法19條第2項有罪但能減刑的程度?

楊律師說明,就算被告當天有幻覺,既然被告當天為了女兒想謀財害命之事,先自己去二間派出所報案,再自己買票搭高鐵,表示被告當天是能辨識「高鐵、票、警察、女兒謀害命」之差別。

楊律師解釋,被告在車廂內看到的畫面仍是「穿著警察制服的警察在問他逃票的問題」,這和他的幻覺無關,由此可證明被告絕對「有」辨識能力,只是比較「低」而已,所以最多只能適用刑法19條第2項減刑,但仍有罪,仍要坐牢。

楊律師說,退一步而言,縱使被告當天真的嚴重到「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但被告明知自己要一輩子吃藥,否則100%會發病產生幻覺,卻又不吃藥,害自己發病,而處於「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的狀態,有可能構成「過失的原因自由行為」,依刑法第19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所以被告就不能再主張刑法19條第1項,所以仍會有罪,仍要坐牢。

楊律師最後遺憾的表示,這麼認真的好警察,為了保護車廂內乘客的安全,奮不顧身獨自面對持刀的人,希望第二審能翻盤。(劉奕/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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