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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與14歲少女參加「性愛趴」 檢認定情侶關係”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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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一名14歲少女,被家長知道今年暑假和閨密,一起到朋友住處參加「性愛趴」,並和其中一名張姓男子發生性行為,少女父親氣炸了,憤而對張姓男子提告。不過,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認為張姓男子與少女正在交往,少女也未透露她的真實年齡,在雙方合意情況下,才發生性行為,對本案做出不起訴處分。

根據《聯合報》報導,檢方不起訴書指出,今年8月26日凌晨,張姓男子應邀到位在蘆洲區的朋友家開趴狂歡。當時,張性男子年僅14歲的女友,及其閨密也結伴出席。正當一票人喝得酒酣耳熱之際,張姓男子就與少女發生性行為,少女的閨密也和同場的男子發生性關係。

派對結束之後,少女的閨蜜整夜未歸,引發家長懷疑,經過追問之後,發現女兒竟然去參加「性愛趴」,憤而報警提告。警方製作筆錄的時候,閨蜜透露當天一起出席的少女,也有跟別人發生性行為。閨密家長得知消息,把事情告訴少女父母,少女父母商量後,也決定對張姓男子提告。

不過,張男到案之後喊冤「我沒有強迫她」,他說兩人是情侶關係,正在熱戀交往中。雖然沒有天天見面,當天是經過少女同意,才偷嚐禁果,有了第一次的性行為。也只有有唯一的一次,並不知到少女實際年齡。少女也坦承,雙方見過兩次面,就結為男女朋友,且未說過自已只有14歲,檢方調查後決定不起訴張姓男子。(江呈亨/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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