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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禁蒙面法生效 全球20多國也有同樣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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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反送中」示威延燒四個月,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頒布《禁止蒙面規例》,禁止人民在遊行集會場合蒙面,違者可處監禁一年或罰款2.5萬港幣(約台幣9.8萬元),被認為是為「準戒嚴」狀態。

這是香港52年來首次援引該法,林鄭月娥說盼透過立法,協助警察執法及阻嚇作用,她說此舉不代表香港已進入緊急狀態,但如果暴力繼續升級,不排除採取其他行動。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頒布《禁止蒙面規例》,禁止人民在遊行集會場合蒙面。(圖/美聯社)

4日晚上又有大批民眾聚集街頭抗議,港鐵全線暫停營運,秩序亂成一團。香港民主派議員不滿,該法僅特首和行政會議有權撤銷,立法會無權予以否決,根本就是走向極權。

事實上,包含美國、加拿大、奧地利、丹麥、法國、比利時、保加利亞、德國、義大利、俄羅斯、西班牙、荷蘭、拉脫維亞、挪威、瑞典、瑞士、烏克蘭、中國大陸、香港、台灣等20個國家或地區,立有《禁蒙面法》相關規定。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頒布《禁止蒙面規例》,禁止人民在遊行集會場合蒙面。(圖/美聯社)

《禁蒙面法》最主要以示威抗議活動的集會遊行為主,有加拿大、奧地利、德國、俄羅斯、西班牙、挪威、瑞典、瑞士若干州。烏克蘭因警民衝突2014年1月立《禁蒙面法》,只維持12天就廢止。

防止恐怖行動讓《禁蒙面法》擴大適用到各公共場合的國家有法國、比利時、保加利亞、義大利、荷蘭、拉脫維亞等,有時連宗教因素都不准蒙面。

不過,這項法案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多以經過立法以法律形式呈現,香港是少數由行政機關依據《緊急法》授權,先採法規命令形式頒布,再事後追認立法。台灣如何規範集會遊行禁止蒙面?根據我國《集會遊行法》第14條第6款規定,主管機關得針對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進行限制,藉以約束民眾不得戴面具、化裝參與。(江呈亨/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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