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要聞

同婚無法採用民法「姻親」概念 勞動部修外勞雇主資格刪「一親等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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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民眾家中都有聘請外勞,勞動部為了因應同性婚姻今年5月在台灣正式上路,特別修正聘雇外勞辦法,關於申請外籍幫傭及看護工雇主資格,將「一親等姻親」字眼刪除,改用「配偶之父母、祖父母之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父母」等稱謂,因為同婚無法採用民法「姻親」概念。

根據聯合報導,此次同婚修法僅立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並未進一步修改民法,原本擔任外籍家庭幫傭及看護工的雇主資格中,「一親等姻親」涵蓋因結婚產生的姻親關係,如媳婦、女婿、公公、婆婆、繼父、繼母等關係,並不適用同性婚姻。勞動部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案」,刪除其中「一親等姻親」,改用「配偶之父母、繼父母、繼子女或繼父母、繼子女之配偶」等民俗稱謂。

政府開放外勞來台工作27年來,外勞人數已經突破70萬大關,根據去年10月份統計,產業外勞44萬6779人、社福外勞25萬6383人。其中,在申請家庭看護工部分,工作內容為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原本規定雇主及被看護者資格,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一、配偶。二、直系血親。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四、一親等之姻親。五、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因為同婚無法採用民法「姻親」概念,故將「一親等姻親」字眼刪除,改用「配偶之父母、祖父母之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父母」等稱謂。(江呈亨/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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