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

加州12歲以上青少年HIV治療及墮胎可不告訴父母 華裔父母大怒:荒謬

[adrotate banner="32"]

美國加州日前一名華裔家長帶孩子到醫院看病打針,和兒子一同進入診間,卻被醫生強行請出,表示「父母不可在場」;不僅如此,想要調閱孩子的醫療記錄,也需要取得醫生及兒子的同意,讓該名家長傻眼。其家長慍怒表示,身為監護人的父母被禁止瞭解未成年兒女的健康狀況,實在很荒謬。

據《世界日報》報導,此消息在當地的華人圈引起爭議,深入研究相關法律的華裔家長泰瑞莎(Teresa)表示,2011年加州通過AB499法案「未成年人同意和保密法」(Minor Consent and Confidentiality Laws),允許12歲以上的青少年就醫,某些疾病未經當事者同意,父母不得在場。

泰瑞莎指出,在加州青少年的性教育課程,孩子被反覆告知所謂的「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家長不得干涉,嚴重剝奪了父母的知情權。「雖然法律行之有年,但多數家長並沒意識這是個隱憂。」

根據AB499法律規定的「某些疾病」包括心理(Mental Health)、生育系統(Reproductive System)及性傳染病(Sexual Trans Disease)。蔡玟慧律師補充,聯邦政府統一簽署的「健康隱私與問責法案」(HIPAA)規定醫療機構處理病人隱私的細節,但沒有特別規定18歲以下的青少年在接受醫療檢查時,父母不能在場。

蔡玟慧律師補充,加州法律認定12歲以上未成年人具備與成年人一樣獨立的決定權,因此在上述三方面疾病就診時,未成年人可自己簽字決定,包括HIV治療及墮胎。但她理解父母的顧慮,因12歲青少年介於懵懂與不成熟之間,不具備完全獨立的判斷,如果父母不能接受醫生的方式,可以選擇換醫師。

身為律師及家長的童志敏坦言,最近跟孩子聊天才開始關注加州法律。他認為,加州過度自由化,對華人家庭的保守觀念造成巨大衝擊,但法律很難改變,除非造成重大後果,才有可能推動修法。

他建議,華人家長可慎選家庭醫生,最好選擇一樣價值觀的華人醫生,建立長期良好的關係,若孩子真隱瞞病情,醫生也會設法婉轉提醒家長,先避免不好後果。(艾以琳/綜合報導)

在愛中竭力追求真理,重視媒體對家庭及年輕人的影響。支持風向新聞,♡ 捐款連結:
http://lovecom.org/donate

 

喜歡這篇新聞嗎?分享給您的朋友吧!

 

愛傳協會(02-2369-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