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要聞

「漂漂河之狼」猥褻2女童判3年10月 求法官「情堪憫恕」遭駁回

[adrotate banner="32"]

一名19歲的潘姓男子去年8月在台北市一間水上樂園猥褻2名未滿14歲的女童,一審被判刑3年10月,案子進入高院審理,潘男辯稱自己犯罪情節輕微、顯可憐憫寬恕,請求減刑,不過,高院駁回上訴,仍判刑3年10月,全案還可以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去年8月12日潘男首次在洛德城堡水上樂園,發現有女童落單,竟尾隨女童至陰暗處,在漂漂河橋下山洞,以手摀住女童嘴巴,強行撫摸下體得逞。

沒想到,同年8月28日,潘男又以相同手法,對另一名落單女童下手猥褻,直到被害女童向父母告狀,家長在臉書社團上提醒大家注意,全案才曝了光,檢警單位偵辦後,根據監視器畫面抓到潘男。

潘姓男子到案後坦承「我錯了」,一審法院審理後判他有罪,合併判刑3年10月。二審時,潘男爭執精神鑑定報告不足,要求重新鑑定,還說自己犯罪情節輕微、顯可憐憫寬恕,請求減刑。但高院認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仍將他判刑3年10月。

高院在判決理由中指出,潘男因升學時與異性交往遭遇挫折,因此產生壓力,在短短2、3個星期間,在兒童頻繁出入的遊戲場所,先後對兩名兒童做出強制猥褻的行為,犯罪情狀顯,無情堪憫恕之情形,故不依刑法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江呈亨/綜合報導)

在愛中竭力追求真理,重視媒體對家庭及年輕人的影響。

支持風向新聞,♡ 捐款連結:

http://lovecom.org/donate

喜歡這篇新聞嗎?分享給您的朋友吧!

 

愛傳協會(02-2369-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