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要聞

律師觀點:公投第十二案絕非同婚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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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日前愛家公投第十二案,遭到錯解及訛傳,本社專訪到台南碩恩法律事務所裘佩恩律師。裘律師認為,目前的爭議,有兩個部分需要釐清。本社茲就裘律師口述,整理成以下的說明及釐清:

「第一個部份就是釋字748號解釋,雖然它最後說,如果沒有立法要用結婚登記;但是,釋字748號解釋,真的一定要用結婚登記才是符合該號解釋的底線嗎?可以用其他的法律,例如同性伴侶法,也可以是符合釋字748號的專法嗎?這是第一個問題。

我們認為,釋字748號它是將立法形成的方式交由立法院決定,雖然它有提到婚姻自由平等保護,但是它並沒有限制同性二人的結合一定要是婚姻的關係,就是釋字748號並沒有設下立法的底線,它只是說,時間如果到了若還沒有立法,同性伴侶就可用結婚登記。所以,不能解釋說,因為有這樣一個逾期未立法即可結婚登記的規定,就把它解釋成釋字748號的底線一定要做結婚登記,這是不對的。也就是這邊有大法官解釋中提到的立法形成自由的空間,立法委員並不會受限於一定至少要結婚登記這個部分。

所以,雖然有一些立法委員提出,如果沒有把專法立成婚姻,是違反釋字748,同志們仍然可以去做婚姻登記,我覺得這是不對的說法,因為如果依釋字748號立出法律,已經給了同性二人同性結合的保障,那他們就不能再說,因為沒有法律,他們就要用結婚登記了。這是第一個要澄清的部分。

基於上述的說明,我們公投的第十案跟第十二案結合起來,就是「婚姻限於一男一女」以及我們是要用「婚姻以外的其他方式」來立專法。雖然後來公投主文第十案改成民法婚姻限於一男一女,第十二案還是以婚姻以外的其他方式,所以我們認為,以公投第十二案,幸福盟的主張,雖然他的理由書也有提到婚姻自由平等保護,但是就如前述所說,雖然有這幾個字眼,不表示立出來的法一定要是同性婚姻法,也就是說,這邊的專法不能說一定是同婚專法,而是說他是一部保障同性二人權益的專法。至於保障同性二人權益的專法,它的內容到底是「伴侶」還是「家屬」還是「婚姻」?這本來就是立法形成的自由空間。幸福盟在推公投第十二案的時候,其實講的很明顯,就是「婚姻以外」,而且我們一直強調不能改變婚姻定義,所以這個專法,立法委員在立法的時候,事實上還是應該要尊重投下贊成票的這些公投民眾,公投選民的本意,大部分都是希望,「婚姻的定義不被改變!」

立法委員自己接受了所謂釋字748號一定要以結婚登記做底線這樣的一個說法,然後再去曲解,就像目前網路上有人曲解說公投第十二案就是贊成同婚專法,這樣其實是一種抹黑,是把幸福盟公投第十二案,拿來當作同婚專法的依據及背書,事實上這是非常卑劣的手法。

因為在幸福盟的提案過程中,以及電視說明會,其實都說得很清楚,我們希望的就是「婚姻定義不要受到改變」,婚姻定義不受到改變,當然就不會是同婚專法,而是同婚專法以外的、其他型態的專法。

所以,如今立法院立出來的這個法案,它有提到結婚登記,也等於是同婚專法,事實上這不符合幸福盟公投第十二案所想要拿到的一個專法選項,我覺得有必要說明清楚,才不會引起誤會。

目前網路謠言以各式圖文曲解成公投十二案支持同婚專法,我覺得很不可思議,謠言有各種表格形式的編排,但是結論竟然都一樣,就好像作弊的多人答案都一樣,難免讓人懷疑是有心人士在背後操作網路軍。同婚立法已過,實在不應該再用網路謠言的方式繼續撕裂社會造成對立。」(政治中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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