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要聞

立院明起逐條審專法!幸福盟籲立委支持「公投第12案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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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長蘇嘉全主持朝野協商,針對同性結合3個專法版本進行討論,蘇嘉全在會中做出裁示,會依據公投結論立專法,預計14日開始針對逐條內容協商,17日三讀通過,對於沒共識的條文會在院會表決處理,開到晚上十二點審完法案。對此,下一代幸福聯盟呼籲政府應制定《同性共同生活法》,也就是幸福聯盟委託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提出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

幸福盟理事長曾獻瑩指出,去年九合一大選綁公投,愛家公投順利高票通過,依據12案公投主文,「公投第12案施行法」是作為維持一男一女的婚姻定義,同時兼顧少數族群生活權益的最佳方案。

曾獻瑩呼籲立委們支持「公投第12案施行法」,他表示,「公投第12案施行法」的合法性來自12案公投主文。依據12案公投的主文:「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在民法婚姻規定之外,依據公投主文中「同性」、「共同生活」等關鍵字,制定名為《同性共同生活法》的專法,有其民意基礎。

曾獻瑩說,依據大法官748號解釋,國家保障同性共同生活關係的目標是「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而「公投第12案施行法」在性質上屬「非婚姻」制度。其實依據748號大法官解釋和釋憲案作成背景,748號解釋不排除立法者用「非婚姻」制度,作為保障同性共同生活關係的配套措施。

曾獻瑩強調,大法官在做成748號解釋前,曾召開憲法法庭,討論「立法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侶)」是否合憲?換言之,大法官當時在討論,除了同婚修民法外,立法者能否制定「非婚姻」制度解決同婚爭議?

曾獻瑩說明,大法官作成748號解釋,不僅未規定同性關係限於婚姻制度或以「婚姻」的名稱為前提,且還刻意用「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永久結合關係」等詞彙敘述同性共同生活關係,並在解釋理由書第17段將「制定特別法」和「其他形式」納入立法形成範圍。曾獻瑩解釋,換言之,即使立法者用「非婚姻」制度,另立專法保障同性共同生活關係,也與748號解釋不衝突。

曾獻瑩說,「公投第12案施行法」比同婚專法更具民意正當性。因為第10案公投「民法婚姻應限於一男一女」,獲得高達765萬的同意票,第12案公投「民法婚姻以外其他形式保障同性生活權益」也獲得640萬票,前述公投結果反映的是全民對於婚姻定義限於一男一女的期待,但主流社會同時也未忽視少數族群共居生活的事實,故透過公投授權立法者以「非婚姻」制度保障少數族群的共同生活權益。

曾獻瑩警告,若立法院無視主流民意,另立同婚專法,或以換湯不換藥的方式,把民法婚姻規定移植到專法裡,都是在告訴七百多萬支持愛家公投的選民:「你的公投只是參考用的。」屆時必定引發民意的反撲,愛家選民將在2020用選票回應執政團隊!(李遊博/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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