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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拍到性器結合前球星判無罪 法官:刑責處罰通姦屬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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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職棒球員王傳家前年遭到妻子抓姦,發現他與杜姓女球迷,全身赤裸共處一室,怒控他妨害家庭罪,不過,因王妻並未拍到王傳家與女球迷性器結合,法官判決王傳家無罪,並認為從清朝到現代,台灣社會的法律發展及價值觀已在轉變,通姦罪有違憲法比例原則,應屬違憲。

綜合媒體報導,47歲的王傳家,有台灣「二刀流」始祖封號,曾效力俊國熊、興農牛、統一獅等球隊。生涯敲出55支高飛犧牲打,成績高居中華職棒退役球員第二,2008年離開職棒後,目前是鶯歌工商青棒隊總教練。和他結婚20多年、育有1子1女,住台中的妻子,怒控丈夫偷腥。

當時,王傳家的妻子凌晨帶著徵信社,進入杜姓女球迷位在新北市三峽區的租屋處拍到王傳家的生殖器處於勃起狀態,兩人赤身裸體共處一室,友人也表示在門外聽到呻吟聲,王妻怒控丈夫和女球迷通姦。

但法官認為,光碟只能證明「被告2人有愛撫、親熱」,不能認定2人的性器有結合。無罪判決指出通姦罪的構成要件,嚴格限縮於男性性器官插入女性性器官的接合說,雖然有配偶之人與他人從事另類性慾滿足方式如「打手搶」、「口交」、「肛交」、赤身身體擁抱接觸等行為,雖明顯違反夫妻忠貞義務,但既然是屬於立法者有意不予規範的「法外空間」,則基於罪刑法定原則,自然不在處罰之列。

判決還指出「清朝末年處罰無夫姦、差別對待僅處罰通姦的婦女,夫對妻則可不守所謂的貞操義務,到1935年通過形式上男女平等的法律條文、乃至從同性伴侶在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上來看,台灣社會的法律發展及價值觀已在轉變。」

判決書指出:「通姦罪乃傳統中國法禮教立法、家族倫理法的餘緒,法律是最低限度的倫理道德,通姦並未侵害通姦他方配偶的性自由、名譽權,且事涉人性中的情慾,不是具有較高罪責內涵的不法行為,不具有應刑罰性,只要透過民事途徑解決即可,但立法者卻以嚴厲的刑罰制裁單純違反道德的行為,有違憲法比例原則,應屬違憲。」(江呈亨/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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