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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公投第12案640萬民意!幸福盟籲立《同性共同生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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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代幸福聯盟在去年提出公投第12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主張維持民法對婚姻定義,同志權益之保障另立專法,最後獲得超過超過640萬張同票。接下來立法院該如何立法,來回應廣大民意?下一代幸福聯盟修法總顧問曾品傑表示,應制定《同性共同生活法》才能符合公投第12案所通過的意旨。

《同性共同生活法》草案共17條,以「非婚姻」制度保障同性二人共同生活權益,內容沒出現「伴侶」、「配偶」等字眼,而是以「同性家屬」定義同性伴侶相互身分關係與法律稱謂,允許共組家庭,保障醫療事務代理、生活照顧義務、共有財產處理、協議遺產分配等權利,幸福盟展開遊說,與幾名立委達成默契,若政院版專法立法不如預期,將在立院審查過程提出修正案。

曾品傑強調,大法官並沒有要求必須以法律上的婚姻形式,來加以保護同性伴侶結合的權益。他舉最近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53號判決,當中明白表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沒有認定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係屬民法親屬篇婚姻章所稱之”結婚”。也就是說,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53號判決表示,釋字748號解釋所稱的「婚姻自由」,不必然就是指「結婚」而言,立法者用非婚姻的制度另立專法,保障同性共同生活關係,是完全符合解釋的意旨。

曾品傑說釋字第748號提到,相同性別二人永久共同生活之親密性應立法保障,所以,可以明訂同性家屬互負共同生活之照顧義務,在日常生活當中,一方生病或遭逢意外事故,而有接受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之必要時,規定他方就日常醫療事務為其代理人,符合相同性別二人共同生活的實際需要。有了這樣的條文,同性朋友在醫療事務上很多時候他方遭遇生病,需要動緊急手術,發生沒有代理人資格的缺憾,應該要明訂,同性家屬於日常家務與醫療事務互為代理人,以期周全。

另外,在財產部分,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互約共有財產,同性家屬一方死亡時,公同共有財產半數可歸於死者遺產,另一半歸屬他方。對於收養議題,未將「共同收養」、「繼親收養」納入,僅給予「共同監護」的權利,明訂同性家屬關係成立時,一方對其未成年子女,得因就學、醫療、金融機構開戶、生活照顧等事項,在期限內以書面委託另一方行使共同監護職務。報稅方面,同性家屬一方受他方扶養者,若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可認列為綜合所得稅扶養家屬。(江呈亨/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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