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以「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來規範同性伴侶結合,不過,幸福盟修法總顧問、中正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曾品傑表示,行政院錯把雞毛當令箭,形式提出專法,實質卻是婚姻形式,牴觸去年公投第12案的人民意旨。
曾品傑表示,最需要非議的是,行政院用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文的後段來施行,「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以上這一部分已超出司法權的範圍,逾越大法官解釋權限的部分。
曾品傑說,「按照釋字第645的解釋,違反權力分立、違反權力互相制衡的原則,是不生效力的。政院為了閃避爭議,把侵奪立法權、行政權不生效力的部分當聖旨。用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顯示沒有執政的擔當、行政的立場,此舉嚴重牴觸三權分立。」
曾品傑呼籲,政院應尊重去年公投結果,另立「同性共同生活法」,如果強推同婚專法,未來恐怕衍生更多問題。
回顧第10案公投「民法婚姻應限於一男一女」,獲得高達765萬同意票,第12案公投「民法婚姻以外其他形式保障同性生活權益」也獲得640萬同意票,反映的是全民對於婚姻定義限於一男一女的期待。曾品傑認為公投指示立法者以「非婚姻」制度,保障少數族群的共同生活權益,用「同性」、「共同生活」等語,為同性共同生活法提供法律名稱和民意基礎。
至於,同性二人相互間之關係與法律稱謂?曾品傑建議稱為「同性家屬」,允許其「組成家庭」,但同性共同生活法乃針對二人關係,不及於親子關係。兩人成立同性家屬後,相互間不發生姻親關係。對於是否可以繼親收養?他建議酌參民法第1092條規定,讓一方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就學、醫療、金融機構開戶等生活照顧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方行使共同監護之職務。
他也建議禁止近親成立同性家屬,有同性家屬或配偶者,不得與他人成立同性家屬關係。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同性家屬關係。雙方互負共同生活之照顧義務,允許醫療事務代理。
最後,伴侶對於指定其子女之監護人與共同監護?他認為同性家屬關係成立時,一方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亦得因就學、醫療、生活照顧等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方行使共同監護之職務。(江呈亨/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