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政治要聞

不應變動民法影響台灣社會大眾,應另立專法保障少數同志權益

公投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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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家公投 第12

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15日上午,中選會舉行公投第十二號辨論會,由公視轉播,正方代表為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教授兼任法學院副院長曾品傑,反方代表為古亭基督長老教會主任牧師陳思豪。

婚姻家庭,全民決定

正方代表人曾教授一上台就表示他的主張:「婚姻家庭,全民決定。」他用國、台語各讀了一遍第十二號的內容:「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權益?」之後,曾教授就以民情、法學、同性二人生活權益等角度娓娓道來。

 

曾品傑認為,為什麼主張以婚姻以外形式,保障相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因為以現行民法婚姻章,有不少指稱男女結合的婚姻、結婚的用語。如果保留目前婚姻用語,而用婚姻以外的形式,如:同性伴侶、同性家屬等,同性共同生活專法的形式,保障同性生活的合理權益。既能尊重目前台灣多數家庭現況,也可適當保障同性結合少數群體的法制需求,並避免造成孩子對父母性別的混淆。

 

為同性二人共同永久生活另立專法,可以兩全其美,既兼顧了台灣現行社會大多數人的婚姻制度現況,也保障了少數同志的保護及需要。

另立專法對穩定台灣社會的好處

 

曾品傑舉出幾個對台灣社會大眾的好處。首先,可以減少台灣百姓在日常生活的困擾與不便。

 

比如:我國依照民法親屬編第二章婚姻以及第三章父母與子女,是以生理上一男一女的結合,與父母子女的天然血緣關係作為預設基礎。所以,社會上日常用語中,就會有許多慣用詞,像是:男女、父母、夫妻、已懷胎者、不能人道、與人通姦……等,這些用語蘊含了台灣人民的婚姻與家庭情感,具有維繫人倫秩序的重要意義。

 

曾品傑指出,條文用語不是不能修改,但是一味地去性別化,更改、拿掉台灣人民賦有人倫與文化意涵、底蘊的稱謂用語,可能會造成社會大眾在生活上的困擾,否則,就會出現,嫁女兒的時候,說女婿是女的、娶媳婦的時候,媳婦是男的;或是叔叔結婚、嬸嬸是男的;阿姨結婚,姨丈是女的等等,這會造成家庭成員與一般人的困擾與不便。

 

其次,以婚姻以外的其他形式,用非婚姻的方式,例如同性共同生活專法,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的生活權益。好處是,可以在不變動現行民法對婚姻的規定下,滿足同性永久共同生活的需要和特性,例如:醫療事務的代理、遺產分配請求權等。

 

設立同性共同生活專法,可詳加規定加以保障醫療、財產等權益

 

換言之,同性二人可以在日常家務與醫療事務互為代理人,經營共同生活。如果一方生病或遭到意外,需要接受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的必要時,他的同性伴侶就可以為合法代理人,這樣不但保障同性二人生活的權益,也解決了同性二人生活可能遇到的困境。

 

設立同性共同生活專法,也可以規定,讓同性家屬互負共同生活的照顧義務。這樣的好處是,在法制上,可以設計成同性家屬一方死亡時,他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遺產分配。比如:如果一對同性伴侶共同生活多年,當一方死亡時,他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按其對死者生前,對於兩人共同生活所付出的貢獻程度、付出的心力,向法院請求分配相當之遺產。這樣就可以在不變動現行民法的情況下,解決同性二人共同生活的實質上遺產繼承問題。

 

這種同性家屬的貢獻分配請求權,具有補充民法上法定繼承人範圍的實質功能。在不變動現行民法繼承篇的規定下,實際上將請求分配遺產的權利主體,擴大及於照顧死者生前生活的人,其實是可以體現彼此照顧的扶持互助思想,也符合同性二人共同生活的目地。

 

在財產關係方面,也可以將雙方為經營共同生活而特別用書面互約提供的財產,作為雙方公同共有之財產,這部分可以準用民法合夥的規定。此外,曾教授主張,同性共同生活專法,也應當針對:住所、生活費用分擔、同性家屬關係之終止等事項,來加以規範。

 

同性結合不具有自然生育可能,採用人工受孕恐將影響孩童權益

 

最後,曾品傑強調,在法律層面上,異性婚姻跟同性結合在自然生育可能性、自然形成法律上天然血親、子女自然具有父母雙方血緣等事物本質上是不同的。民法有些制度,像是:婚生推定、認領、準正等,是建立在男女結合、子女具有父母血緣關係的基礎上,性質上並不適用於同性結合。

 

曾品傑舉例:假如甲男與乙男因他們的結合無法自然生育,甲男出錢找了未婚的代理孕母丙女。用乙男的精子與丙女的卵子做人工胚胎或試管嬰兒,再植入丙女的母體,由丙女生下小孩。請問,這個孩子的父親與母親是誰?是甲男和乙男嗎?不是。我國民法是以分娩者為母的立法體例,所以代理孕母才是母親,那麼問題來了,誰是爸爸?除非透過認領,否則這孩子其實沒有法定父親。

 

「從這點我們就看到,同性結合並不直接適用於民法相關規定,而且這也涉及到,小孩有知道生父血統來源之權利。」曾品傑表示。

 

釋字748號,到底有沒有賦予同性別婚姻?

 

針對曾品傑教授以法學專業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陳思豪牧師則是認為,對方所列一大堆權利、義務,是因預設了不讓同性戀者結婚的概念,才會有這麼多奇怪的辦法、甚至專法。

 

陳思豪舉例,捷運為了方便女性乘坐,設有女性專用車廂,立意很好,但這算是歧視還是好處?取決於女性想不想搭乘,她可不可以搭其它車廂?如果不想、又不能搭其它車廂,那就是歧視;如果可以,那就是好處。

 

陳思豪指出曾品傑避談婚姻,他舉例大法官釋憲的釋字第748號,已經清楚列出同性別的婚姻保護,而反同婚者一直避免提到同性戀者有結婚的權益。

 

陳思豪又以德國為例,他舉出,德國原本也是對同性二人永久結合關係另立專法,但後來發現有300多個釋憲案與專法衝突,必須要修改許多法令。然而陳思豪也說到:「我們的婚姻沒有訂在憲法,是在民法。」關於這部分,陳思豪並未加以詳述,而說要交由另一場辯論會的黃國昌去說明。

 

曾品傑:釋字第748號未指出保障同性二人之永久結合關係必須以「結婚」為之!

 

回應陳思豪關於釋字第748號的論點,曾品傑表示:「中選會於今年11月2日重行公告一個行政院意見書,說司法院第748號解釋,已經賦予同性間得以結婚的權利。但應留意的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已經於民國107年11月7日作出一個107年度停字第88號的行政裁定,要求中選會之重新公告應立刻停止執行,且中選會不得將上開公告登載於107年11月24日公民投票選舉公報!」加上最高行政法院已於民國107年度11月8日作出107年度判字第653號判決,指出整體觀察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文及其理由書之意旨,並未肯認「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係屬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所指之「結婚」!由此可知,釋字第748號根本沒有說:同性二人之永久結合關係只能用結婚的方式加以保障。

 

曾品傑強調,為什麼主張以婚姻以外的形式來保障同性二人生活權益?因為以台灣現行民法的婚姻章,如果可以保留婚姻目前一男一女結合的規定,而另立專法來保障少數同性伴侶或同性家屬建立共同、永久生活的合理權益,這樣既能尊重台灣多數家庭的現況,也可以兼顧少數同性戀朋友的婚姻需求,不必大修民法,也可以兩全其美!(記者/張詠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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