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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不包括「性別認同」!美司法部提交高院文件:不雇用跨性別人士非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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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美國司法院向聯邦最高法院提交的文件表示,若企業不僱用跨性別人士並不是歧視,因為根據《1964年民權法》的對「性別」的定義,並未擴展到「性別認同」(Gender identity),也就是跨性別人士族群。

《彭博社》《世界日報》報導,2013年密西根州底特律,跨性別人士史帝芬斯(Aimee Stephens)被任職多年的殯儀館所解雇,原因是他拒絕依照雇主對性別規定穿著。最後第六巡迴上訴法院裁定3-0判定殯儀館敗訴。

該案件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考慮是否接受之際,司法部提交這份簡報。由於現在高院法官以保守派立場居多,該案件可能會影響《1964年民權法》(Civil Rights Act of 1964)的第七條中針對「性別歧視」條款,保障民眾雇員免受到職場上的權利。

司法部在文件中明確指出,「性別」的本身定義就不包括「性別認同」,也就是主觀認定的性別;因此,該定義也未擴展到跨性別、以及變性者身份。儘管巡迴法院藉上述案件試圖重塑《1964年民權法》,但國會從未有意實行這種作法。

今年8月,16個州、包括13位州檢察長和3位州長向最高法院提交一份簡報,要求推翻第六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稱法院在民權法案中誤解「性別」一詞。

其實司法部長塞森(Jeff Sessions)去年曾公開表示,《1964年民權法》對於「性別歧視」的定義不再包含跨性別人士,也指出這是第六巡迴上訴法院的「錯誤裁決」。

LGBT支持者則反對這項提議,稱這是政府企圖抺殺跨性別者的存在。(艾以琳/綜合外電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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