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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是人權? 歐洲人權法院權威性解釋: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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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目前有25個國家法律認可同性婚姻,而在其他同婚非合法國家,提倡同婚之活動人士皆聲稱,若政府拒絕承認同婚是違反了人權。但是根據歐洲人權法院解釋,同婚並非是一種人權。

根據香港《明光社》報導,歐洲人權法院隸屬於《歐洲人權公約》之下,對於在甚麼情況屬於侵犯了人權,有著權威性的解釋。他們在2016年結束了一宗訴訟歷時九年「法國沒有同婚是否違反人權」的案件。

2004年5月,賽平(Chapin)與夏邦傑(Charpentier)要求登記結婚,因當時法國仍未通過同婚而被拒。二人於2007年上訴至歐洲人權法院,控告法國政府違反《歐洲人權公約》其中的「禁止歧視(第8條)和結婚權(第12條)」以及「禁止歧視(第8條)和私人及家庭生活權(第14條)」。

縱然法國於2013年通過同婚,但是歐洲人權法院仍然維持了多年來的決定,一致裁定法國「沒有同婚也不違反人權」。

關於結婚權的判決,歐洲人權法院提到2010年的奧地利案(Schalk and Kopf v. Austria)、2014年的芬蘭案(Hämäläinen v. Finland)及2015年的義大利案(Oliari and Others v. Italy)。芬蘭案的起訴人Hämäläinen表示,就算她與其伴侶依據芬蘭的法律已有民事結合之事實,但政府並不會給予她們與婚姻相等的福利,因而提出上訴。

最後,不論那些地方有沒有民事結合或同性婚姻,歐洲人權法院明確指出,若同婚是人權,政府就有義務立法,而保護傳統的婚姻制度是令人信服的國家利益(valid state interest),即同性間的「關係」(relations)與男女間的婚姻(marriage)並不同,因此在法律上得『採取不一樣的對待方式』。這意味同性婚姻不是基本人權。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出版的《生而自由一律平等》小冊子,說明何謂侵犯了同性戀者的平權。小冊子第51頁明言,讓同性伴侶結婚並非政府的義務:「國際人權法不要求各國允許同性伴侶結婚」。再度印證同婚非同運人士口中所說的基本人權。(吳雯淇/綜合外電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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